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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瑗律师
江苏-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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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期间的工资到底如何发放?
更新时间:2016-09-08

产假期间的工资导致如何发放?这个问题看似简单明了,实际很多公司尤其是管理上不太规范的公司都不知道到底如何发放,一石激起千层浪,随着国家放开二胎政策以来,这个问题的解决就显得格外迫在眉睫。

2016年3月30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新修订的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明确提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同时该条例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在产假期间视为出勤,在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文中的“照发工资”要如何理解呢?昆成律师发现在实践操作中存在多种的发放方式:

第一种是按照所在地区最低工资标准进行发放;

第二种是合同约定的基本工资进行发放;

第三种是按照休产假前的实际所得工资进行发放,也就是说保持休产假前的薪资待遇不变。

综合分析以上三种发放模式,昆成律师据调查发现第一种的发放模式最为普遍,第二种次之,第三种较为少见。那么问题来了,产假期间的工资的发放既可以降低企业负担又不违反现行的法律规定呢?

昆成律师结合现行的法律规定来分析一下产假期间工资的具体发放标准,现行法律规定如下:

1、《昆山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按照《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发放。

2、《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产假期间应当视同其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3、《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第二十条用于计算劳动者加班加点工资的标准,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用于计算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月工资的标准,第二十六条用于计算不予支付月工资的标准应当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双方没有约定的,或者双方的约定标准低于集体合同或者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标准的,按照集体合同或者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执行

(三)前两项无法确定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者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计算,其中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不满十二个月的按照实际月平均工资计算。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用人单位是可以和劳动者约定产假期间的工资数额;如果没有明确约定也可以参照用人单位内部的工资支付制度;如果前两者都没有的话,那就只能按照劳动者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进行计算了。

昆成律师建议:用人单位应重视劳动合同中条款的设计,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尽可能做出有利于用人单位的设计;用人单位还应重视内部规章制度的制定,要知道这可是用人单位管理内部员工的重要“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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