肾真的被切除了吗?肾萎缩医疗赔偿纠纷案例
【双肾大小形态未见异常】
1991年10月11日,张某某(化名)因肝脏疾病入住西安市第八医院(原名为西安市传染病医院),治疗期间所做的B超检查报告单显示:双肾大小形态未见异常。
1996年3月10日,张某某(化名)因摔伤入住灵宝医院接受治疗,入院后检查通过腹穿抽出不凝血液,诊断为内脏破裂并失血性休克,左肘骨折。灵宝医院在对张某某(化名)进行腹部探查中,发现其脾脏破裂,即对其行脾切除、脾部分移植手术。同年3月26日,张某某(化名)伤愈出院。
【左肾缺失】
1999年12月20日,张某某(化名)在灵宝医院做B超检查时发现其左肾缺失,随即又在灵宝医院做了CT检查,结论仍为左肾缺失。
【从隔至骨盆范围内未见明确的左肾结构影像】
2000年8月2日,张某某(化名)在第四军医大学西京医院所做核磁共振报告单的诊断意见为:从隔至骨盆范围内未见明确的左肾结构影像。
【左肾切除,右肾代偿性增大】
2003年1月15日,张某某(化名)在三门峡黄河医院所做超声检查报告结论为:左肾切除,右肾代偿性增大,脾区可见73X43毫米不规则实质团块,类脾回声。
【左肾未能测及,左肾动脉起始端内径1.7毫米,左输尿管肌壁段显示无喷尿,右肾代偿性肥大】
2003年10月29日,张某某(化名)在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所做的彩超结论为:左肾未能测及,左肾动脉起始端内径1.7毫米,左输尿管肌壁段显示无喷尿,右肾代偿性肥大。
【左肾缺如,腹主动脉沿线未见左肾动脉分支影,右肾代偿性增大】
2003年10月31日,张某某(化名)在华东医院做的CT检查报告单结论为:左肾缺如,腹主动脉沿线未见左肾动脉分支影,右肾代偿性增大。
【左输尿管上段未显示】
2004年1月15日,张某某(化名)在第四军医大学西京医院做双侧输尿管超声波检查单复印件显示:左输尿管上段未显示,于下段(壁间段)可探及输尿管结构,显示长度5.6厘米,未见喷尿现象。
【左肾萎缩】
2005年7月18日,张某某(化名)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所做的膀胱镜检查结论显示:左侧逆行插管3厘米受阻,左侧逆行造影顺利,临床结论为左肾萎缩。
【左肾输尿管末端入口处可探及】
2006年11月30日,张某某(化名)在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所做的彩超报告单显示:左侧输尿管膀内段长约43毫米,左侧输尿管未见喷尿现象,左肾输尿管末端入口处可探及。
【医患意见】
张某某(化名)认为其左肾萎缩系灵宝医院在手术中捣破左肾动脉血管所致。
灵宝医院则认为肾脏与脾脏分属两个不同的解剖位置,脾脏属腹膜前器官,肾脏属腹膜后脏器。因此,灵宝医院在手术中不可能触及张某某(化名)肾脏,也不存在手术中捣破左肾动脉血管的事实,请求驳回张某某(化名)的诉讼请求。
【医疗鉴定】
三门峡市医学会作出(05)号鉴定书:不能排除灵宝医院在手术中切除张某某(化名)左肾或误扎其肾脏血管致其左肾萎缩的可能性,张某某(化名)的左肾缺失与灵宝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关联性。
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鉴定,2003年10月15日,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作出(2003)活鉴字第1420号鉴定书:张某某(化名)左肾缺失以先天性异常的可能性最大,在脾脏切除手术中被误切的诊断依据不足。
2004年6月3日,河南省医学会作出河南医字(2004)第067号鉴定书:张某某(化名)左肾缺失与灵宝医院对其所作的脾脏切除手术无因果关系,不属于医疗事故。
【法院判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项之规定,灵宝医院在重审中未提交证据,且以前所提交的证据不能完全证明其不存在医疗过错以及其医疗行为与张某某(化名)左肾萎缩的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故灵宝医院依法应赔偿张某某(化名)因左肾萎缩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律师点评】医疗事故律师叶春红律师认为,本案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出台之前,法院按照“举证倒置”的原则,判决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是发生在2007年之后,情形可能会完全不一样。患者要证明医疗机构存在过错。而该过错是很难证明的。即便能找到过错,因果关系也是很难成立的。
如果说与“脾切除”的手术有关,这比较牵强,因为确如灵宝医院认为,“肾脏与脾脏分属两个不同的解剖位置,脾脏属腹膜前器官,肾脏属腹膜后脏器”。
肾萎缩是指各种原因导致肾单位丧失或肾脏血供不足,导致肾脏体积缩小、生理功能降低的一种病理解剖现象,常见于多种急慢性肾脏病的终末期、肾动脉狭窄、肾脏发育不良等疾病。
叶春红律师认为,结合病情脾脏破裂出血较多,低血压状况下,可以导致肾前性缺血引起。
不排除极不熟练的手术者,手术损伤或结扎肾动脉引起。
患者肾脏的自身血管畸形等也可能是原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