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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被害者亲属报警而停止抢劫属抢劫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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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邱清龙

【案情】

201413日晚上九点多,被告人黄某因无钱回家过年,便想起曾在武侠小说里面看到过他人拿刀实施抢劫的情形,于是萌生持刀抢劫他人,弄点钱的念头。当晚九点多,被告人黄某携带一把自制大砍刀,骑摩托车从家中出发,一直往县城方向寻找抢劫对象。后来他发现“果果小卖部”亮着灯,被告人黄某上前敲开小卖部的门,见被害人张某一人在店中,被告人黄某遂把张某推翻在地,用大砍刀架在张某的脖子上,威胁说如果不拿钱出来就让张某脑袋搬家,被害人张某进行反抗,但反抗无效。恰好,张某妻子听到奇怪响声,从里屋门缝里看到此情此景,她赶忙用手机告诉了临近的亲友,同时报了警。被告人黄某听到里屋还有人在报警,赶忙踹了张某一脚,拿起砍刀落荒而逃。之后,被告人黄某被派出所民警抓获。

【分歧】

本案中,关于黄某抢劫的犯罪形态,有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黄某进入张某家中,用大砍刀架在张某的脖子上,且把张某推翻在地,踹了张某一脚,危害张人身安全,属于抢劫既遂。

第二种意见认为,黄某听到里屋还有人在报警,拿起砍刀落荒而逃,自动有效地放弃自身能够继续抢劫的行为,属于抢劫中止。

第三种意见认为,黄某听到里屋还有人在报警,因为害怕被警察抓获受到惩罚,从而逃走,属于因出现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止行凶,是抢劫未遂。

【评析】

笔者赞同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所述:

一、出现其他原因而停止行凶的犯罪形态分析

凶手作案因出现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止行凶,有可能出现两种犯罪形态,即犯罪中止或犯罪未遂,这需要具体情况具体讨论。下面分析因出现其他原因而停止行凶的犯罪形态。

我们知道,刑法理论通说认为,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是两种典型的犯罪形态,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未完成是否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使犯罪未完成的是犯罪未遂,不属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着手实行犯罪或未得逞的是犯罪中止。

我国《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发生的,是犯罪中止。”构成犯罪中止,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必须在犯罪过程中停止犯罪;2、必须自动地放弃犯罪或自动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3、必须彻底地停止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那么,犯罪未遂必须具备三个特征: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2、犯罪未得逞;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原因。

二、关于本案中黄某抢劫的犯罪形态分析

我国《刑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本案中,黄某在实施抢劫行为过程中,由于被抢劫对象反抗,且商店里屋家属及时发现,马上报了警,但根据社会一般观念,这种情况对行为人足以产生强制性影响,黄某在此时实际上已经不能再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因此,黄某放弃犯罪意图是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其行为应当属于犯罪未遂之形态。

黄某在实施抢劫行为的过程中,由于被害人的反抗以及其家属在里屋发现,电话告知邻近的亲戚,并马上报了警。这将会引来邻近的亲戚前来救援,民警也会赶来,尽管救援人员暂时没有过来,但根据社会一般观念,这种情形对一般人足以产生强制性影响,从而使其认识到实际上已不可能继续实施犯罪。因此,即使黄某自己是因担心被当场抓获才主动放弃犯罪意图的,但依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在同时考虑主观说与客观说的基础上,黄某的行为应被认定为抢劫未遂。

(作者单位: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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