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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及计算方式
更新时间:2016-09-04
2016年浙省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及计算方式

1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2残疾辅助器具费=每具假肢费价格×20÷假肢适用年限+假肢维修费用

法院一般按照普通适用型的标准确定假肢费用,实践中支持20年。

3丧葬费=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4被扶养人生活费=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扶养年限

1)赔偿标准: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

(2)赔偿期限:①未成年人,计算至18岁。②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但60岁以上,每增加1岁,从20年中减1年。③75岁以上,按5年计算。

(3)赔偿限额:被扶养人有数人,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A18岁以下被抚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 ÷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注: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B18-60岁被抚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年] ÷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注: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C60-74岁被抚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年-(被抚养人实际年龄-60岁)]} ÷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注: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D75岁以上=[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5年] ÷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注: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5住院伙食补助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省一般参照30元—15元的标准计算

6医疗费赔偿金=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

7误工费=年工资额÷年天数(365)×误工天数

1)有固定收入的,按固定收入计算。

(2)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近三年平均收入计算。

(3)受害人不能证明其最近三年收入的,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8护理费=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

护理费可以参照误工费标准计算

9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赔偿年限

1)赔偿标准: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

(2)赔偿期限:①未满60岁,自定残日按20年计算。②60岁以上,每增加1岁,从20年中减1年。③75岁以上,按5年计算。

A60岁以下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

B60岁-74岁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

C75岁以上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

10交通费=实际发生的费用

11住宿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时间

12后续治疗费=医生建议可能产生的费用

13精神损害费=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一般最多不超过5万元

14直接财产损失费=受损坏的财产的直接损失

15车辆停运损失费=车辆停运期间实际发生的损失

其中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计算标准,根据浙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法民一明传[2009]14号)《关于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计算标准适用问题的通知》,对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无法证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和护理人员无固定收入的,误工费的和护理费的计算适用“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护理人员无固定收入的,对护理费的计算,适用“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对丧葬费的计算,适用“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标准。

涉及伤亡当事人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付,请各地根据具体情况商当地人民法院确定。有关普通适用型残疾辅助器具费,请向浙省假肢科研康复中心咨询

残疾等级(赔偿指数) 2015年度残疾赔偿金 2016年度残疾赔偿金
农村标准 城镇标准 农村标准 城镇标准
十级(10%) 38746 80786 42250 87428
九级(20%) 77492 161572 84500 174856
八级(30%) 116238 242358 126750 262284
七级(40%) 154984 323144 169000 349712
六级(50%) 193730 403930 211250 437140
五级(60%) 232476 484716 253500 524568
四级(70%) 271222 565502 295750 611996
三级(80%) 309968 646288 338000 699424
二级(90%) 348714 727074 380250 786852
一级(100%) 387460 807860 422500 874280
死亡(100%) 387460 807860 422500 874280

计算方法为:

1)农村标准: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赔偿指数×20年

(2)城镇标准: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赔偿指数×20年

注:

1)60周岁以下的按20年计算;60周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2)赔偿指数一个等级为10%,如十级即为10%,九级为20%,以此类推。

相关数据:

2016年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参照标准

(即2015年浙省人民生活水平主要指标)

1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 43714元

2城镇居民年人均消费支出: 28661

3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 21125元

4农村居民年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6108元

5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51719元

6住院伙食补食费(赴外地治疗随同陪护人员)人/天:30元

7住宿费 人/天:150元

2015年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参照标准

(即2014年浙省人民生活水平主要指标)

1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 40393元

2城镇居民年人均消费支出: 27242元

3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 19373元

4农村居民年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4498元

5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48372元

6住院伙食补食费(赴外地治疗随同陪护人员)人/天:30元

7住宿费 人/天:150元

2014年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参照标准

(即2013年浙省人民生活水平主要指标)

1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 37851

2城镇居民年人均消费支出: 23257元

3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 16106元

4农村居民年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1760元

5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44513元

6住院伙食补食费(赴外地治疗随同陪护人员)人/天:30元

7住宿费 人/天: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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