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甲(原审被告)乙(被上诉人)系朋友,于2000年甲向乙借款40万,后来一直还利息(月息3分),直2015年2月14日,乙找甲将借款条改写成当天日期,该借条没有人担保。2015年4月22日甲为招标急需现金向乙又借款60万,约定一个月还,月息3分,由甲子丙某提供担保,一个月后甲归还本息,归还后甲要乙归还60借条,乙以借口推脱不还60万书面借条,后乙凭60万借条起诉到法院,认为甲还款首先还的是第一张借条的40万,余款20万作为第二张借条的还款,所以还有40万担保的借款未还,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在偿还顺序是各说一辞,均没有证据相佐证,故为还款顺序约定不明或未约定,适用<合同法>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的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债务,应当优先偿还前一笔债务”判决支持乙的诉求,即判决甲限期给付40万并由丙承担担保责任。本人作为担保人(即:上诉人)的代理人认为: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第一张40万的借条没有书面约定还款日期,第二张借条根据刚才的庭审已经确认是由甲临时借款招标,期限一个月,月利息3分,所以结合甲某一个月后还款60万加利息1.8万的事实,可以证明甲的还款真实意思表示是还第二张借条,这符合被上诉人当初的约定。对于担保人丙,仅仅对第二张借条知晓并提供担保,对甲与乙之间的其它债务并不了解,所以该60万元的还款以及利息的给付应为担保人提供担保的60万借条的还款事项。
引二审《开庭笔录》:
上诉人代理律师:我想问被上诉人本人,为何不以第一张借条起诉,反而以第二张60万的借条将甲、丙作为共同被告?
乙(被上诉人):这个问题问我的律师。
审判长:提起诉讼是你自已起诉的,应当由你本人回答律师的提问。
乙:因为60万元在借款之前就跟甲说了,我是以你还之前的钱为准,不是以还以后的借款为准,所以我就以60万元的借条起诉了。
上诉人代理律师:两张借条有没有约定利息?
乙:有.
上诉人代理律师:第一张借条利息是多少,第二张利息是多少?
乙:40万元条子的利息有一年不有付了,两张借条的利息都是月息3分。
审判长:60万元的利息有没有给过?
乙:他就用了一个月,就给了一个月利息。
审判长:他用了一个月是何意思?
乙:他当时招投标的时候就说只用一个月。
审判长:他跟你借款的是时候说好就用一个月?
乙:是的。我只同意他用一个月,一个月必须还。
审判长:40万元有没有约定还款期限?
乙:他当时说半年,但是一直拖着没有还。(实际上没有约定还款日期)
上诉人代理律师:你找担保人担保的时候,有没有和担保人说过和甲还有其它债务?有没有提醒过担保人?
乙:甲和我关照不要和他儿子说。
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在一审判决书中引用《合同法》第20条,这是关于清偿顺序的解释,根据刚才的庭审活动,已明确第一笔借条是没有约定还款日期,第二笔60借款是约定一个月必须归还,按照《合同法》第20条当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的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同时法院应当考虑第二笔债务存在担保且约定3分月利息,应当认为两笔债务中第二笔债务为存在负担相对较重的债务,按此条文应当认定60万的还款是用来还第二张借款为宜。根据法理“单一所有人”对本案作整体分析,即设身处地的将所有债务人、担保人视如同一人,对自已的事务如何判断,答案只有唯一的可能先还存在担保的债务。所以对于甲某应当首先还60万存在担保且约定明确利息的借款,这符合常理。
所以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错误在于对于第一笔借条没有约定还款日期的认为适用约定还款日期,其次错误在于对于第二笔存在负担较重的没有认识到,再次以普通同等、同种、没有约定还款日期债务处理,最后没有站在还款人的主观动机与目的来考虑。
总结本案胜诉要点:1、庭审技巧:以虚假诉讼为由对债权人心理进行打击,使对方讲出真话,再有心理素质的人在法庭面前也会讲出真话,做假必心虚。2、法律、法理的理解、运用,学好、用好法律是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