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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征地红头文件,我们也可以抗“旨”不遵!
更新时间:2016-08-30

【真实案例】

姜某等12位当事人系吉林省榆树市新民村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承包地约30亩,并在该承包地上种植玉米果树等多年。2014年年初,12户村民所承包的耕地被挖开,遭当地政府部门强征时,方知所承包土地已被政府征收。但是,村民却一直未被告知拟征地用途具体位置面积及地上附着物情况征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方案社会保障,亦没有被告知如有异议可申请听证的权利。不仅如此,当地政府给出的补偿标准严重偏低且没有给出具体法定依据,政府对于被征地村民失地后的养老保险问题,也没有解决。面对拆迁方如此蛮横和强硬的态度,被征地村民是一头雾水,束手无所。

拆迁律师介入后,调查发现本案中的榆树市人民政府不仅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并未履行征地前听证告知义务,而且未将已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予以公告。致使姜某等12户村民的承包地在其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征收,直接影响到被征地村民办理征地补偿的合法权利,直接对被征地村民的合法权益产生实质影响。因此,律师以榆树市人民政府征地报批前存在未依法履行告知程序未依法组织征地听证等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程序为由,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吉林省民政府做出的《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榆树市人民政府2014年第6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省政府审批土地件:吉国土资耕函【2014】X号)。并于2015年8月25日,由吉林省国土资源厅作出了《撤销榆树市人民政府2014年第6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复的决定》。

【凭什么抗“旨”不遵?】

这一案例真实的说明了,即使是省政府作出的土地征收批复也不是不可撤销之“圣旨”,所谓的红头文件也是不是“神圣不可侵犯”!那么,我们就来说说究竟什么原因可以让已经作出的征地批复被撤销!

根据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健全征地程序。在征地过程中,要维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益。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

听证,顾名思义为听取意见论证行为,在现代行政法领域多指明确有权的行政机关在依法向行政相对人作出一项或多项行政行为,该行政行为的实施造成或可能造成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受到影响时,有权的行政机关应当依职权或依申请组织听取行政相对人意见的程序,并将听证程序中行政相对人发表的意见作为行政行为能否成立并实施的重要依据。听证程序的运用作为我国明确依法治国方针政策,确立依法行政行政公开行政公正等行政基本原则的一项极其重要的实际操作制度,表达了我国政府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在实际的政府行政管理中的运用也体现了公共行政的民主取向。

《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二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三)拟定或者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在报批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一)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的。

综上,征地前听证告知义务是强制义务,听证是必经程序,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应当告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拟征土地的拆迁补偿标准和拆迁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申请听证的,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并在举行听证会的10个工作日前将听证会材料送达听证申请人及其代理人,主管部门应当将听证会的全部活动记录记入听证笔录,并在听证会后7个工作日内根据听证笔录制作听证纪要,并将被征地农民的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和相关听证纪要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

拆迁律师提醒】相关部门作出的批准征地决定不等于“圣旨”,只要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程序,就应该被撤销。在征地依法报批前,申请征地机关如未告知被征地农民有申请听证的权利;或被征地农民申请听证而主管机关不予组织的,那么申请征地的机关就不能启动征地申请报批程序,已经启动征地报批程序的,有权机关也不得批准征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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