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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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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中国在反倾诉论中的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
更新时间:2007-12-05

评析中国在反倾销诉讼中的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

作 者 :万

我国的市场化取向改革取得了举世瞩目的进展,现已建立起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迄今为止,世界上已有40多个国家认可了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即使在这方面最为挑剔的美国也给予了一些中国出口企业个案处理的待遇。但作为一种长期的制度化地安排,中国还要在2016年之前戴着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帽子。这顶帽子,对中国国际贸易的负面影响很大。

  首先,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反倾销申请容易立案并进行调查。不论是在《WTO反倾销协议》中,还是在其他任何一个国家的反倾销法律条文中,都找不出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反倾销申请可放宽立案调查的标准。但在各国反倾销的实践中,往往都按低标准操作。如美国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先后对华发起了大蒜反倾销案蜂蜜反倾销案自行车反倾销案蘑菇罐头反倾销案靛蓝染料反倾销案。这些指控全部被迅速受理。可以说只要美国国内产业提出反倾销申请,美国反倾销当局都会列入考虑之中。

  其次,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倾销认定与裁决比较容易。《WTO反倾销协议》中对非市场经济国家作了规定,如果反倾销当局认为出口国提供的会计信息不可靠,可选用经济发展水平相当、具有可比性的替代图资料计算倾销幅度。这一规定对所谓的非市场经济国家极为不利。反倾销当局官员可以随心所欲地选用替代图的资料,裁定出口产品的倾销幅度、损害程度,最终征收反倾销税。如中国对美出口的蘑菇罐头反倾销案,选取的替代国是巴西。我国的蘑菇是在自然条件下生长的,巴西的蘑菇是在温室条件下生产的。尽管我国企业就此提出了抗辩,但他们还是武断地做出了大幅倾销的结论。

  最后,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反倾销应诉极其有害。一般来说,涉案企业只要积极应诉,提出有力的证据,或多或少都能取得应诉的成功。在非市场经济国家这个前提下,反倾销应诉的空间极为有限,因为进口国反倾销当局不会轻易采信涉案企业所提供的证据、所陈说的言辞。据统计,在反倾销立案总数中被对方裁决为倾销并征收反倾销税的比例,我国高出全球平均水平八个百分点。当然,这高出来的八个百分点不全是非市场经济国家这个称号所带来的,但其中的大部分都与此相关联。

 在现阶段甚至在可以预见的较长一段时间内,我国出口产品成为国外反倾销的主要对象的事实不会改变,它具有客观必然性。但对此我们并非无所作为。通过争取市场经济国家待遇,改善对外贸易的大环境,将会有助于减少国外的对华反倾销指控。只要我们努力改善宏观经济环境,真正落实科学发展观,走创新式的工业发展道路,我们必将会走出反倾销重灾区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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