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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开篇陈词
2016-08-26
马倩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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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人
湖南-常德
主办律师
从业11年
被告开篇陈词
审判长
、
各位评委
、
对方代理人,大
家
好:
原告起诉被告返还“铜坛子”的诉讼请求及事实和理由均不成立,人民
法院
应当依法驳回。
第一
、
世界上自古只有一个中国,国
家
对自然资源(包括埋藏物)享有普世公认的所有权,这是一个民族之所以为“国”的根本,这一国
家
所有权不依靠哪一届
政府
的法律规定而设立。因此,只要是处于中国境内的自然资源包括本案的“铜坛子”,在不能考证原始权利人的情况下,自然归国
家
所有。
第二
、
世界上自古只有一个中国,并不意味着中国自古只有一个
政府
,
国民党
政府
在
大陆
失去统治并不意味着中国对其自然资源(包括埋藏物)在内的所有权的丧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
政府
自成立之日起,就当然地代表国
家
继承并行使所有者权力,只要“铜坛子”在中国境内,即便是解放前出土,仍然属于国
家
所有,任何个人均不享有将国有财产独占为个人所有的特权。因此,原告关于其岳父的先占论根本不成立,其接受岳父赠与原始取得“铜坛子”所有权的论点也不成立。
埋藏物如果谁挖出来归谁所有,必然盗挖成风,还将由于缺泛专业维护使文物灭失,最终将导致人类历史
文明
的毁灭!
第三
、
既然一个国
家
对自然资源(包括埋藏物)享有自然地原始地所有权,既然这一国
家
所有权不依靠哪一届
政府
的法律规定而设立 ,因此,本案根本不涉及法不溯及既往的
问题
,新一届
中华人民共和国
政府
只是用法律的形式继承并保护国有财产, 也正是因为国
家
所有权普世之神圣,
中华人民共和国
政府
才得以从八国联军强盗手中追回国
家
文物, 无论文物流落到天涯海角。原告关于法不溯及既往的论调将“国
家
所有”与“
政府
保护”相混淆。按照原告的逻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
政府
对解放前流失的文物没有追索权了吗?
第四
、
《文物保护法》第五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地下
、
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
家
所有”。这里的“遗存”就当然地包括了解放前的文物,法律是全国人民集体意志的体现,原告作为一国公民,具有尊重全国人民集体意志即守法的义务,被告将“铜坛子”收藏,无论是否经过强盗之手,均是国
家
所有权的回归, 是继承并保护国有财产, 是执行全国人民的集体意志依法履行保护文物的神圣职责,应当得到人民
法院
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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