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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于私人名下的公务车是否也属于国有资产?
更新时间:2016-08-24

2012,S县某局局内公务用车紧张,局班子会议决定用单位公款购买一辆公车。因该车系编外车,不能进行正常的公车上牌和定编,该局决定将该车登记在局内职工个人名下。2014,该车以12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局内职工。2014年年底,局长黄某召开班子会议,经班子成员讨论黄某同意后,会议决定将售车款12万元分给单位全体职工,每名职工4000,黄某在职工大会上宣布了这一决定。后每名职工在单位财务室领取了4000元钱。案发后,S县检察院以黄某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罪法院提起公诉,在法庭辩论阶段,公诉方和辩护方就该车是否系国有资产进行了激烈的争辩。

辩护方认为:该车虽系单位公款购买,但其登记在个人名下,因此不能认定为“国有资产”。笔者认为,是否应认定为“国有资产”,不能简单以其“姓公”还是“姓私”判定,而是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综合判断:

涉案车辆是否符合“国有资产”的概念。我国刑法仅规定了公共财物的概念,没有明文规定国有资产的概念。最高检《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附则第()条明确规定:私分国有资产中的“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依法取得和认定的,或者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国家向行政事业单位拨款等形成的资产。笔者认为,在没有高阶位法的进一步规定前,该项规定具有针对性和权威性,能够被司法实践所采用。本案中,该车辆符合“国家向行政事业单位拨款等形成的资产”这一特征。

涉案车辆的来源。在侦查阶段,包括局长黄某财务室胡某在内的经信局职工均证实,该辆车是用单位公款购买的。因为当时该局没有公车空编,无法进行正常的采购,也不能向财政申请购车款,在局长黄某的同意下,财务室以办公出差印刷等各种名义从单位公款中套取了20余万元用于车辆的购买,并用各种发票进行了平账,据此,侦查人员提取了相应的书证予以证实。笔者认为,从这一行为分析,购买车辆的款项系国家拨给行政单位的办公款,公款属于国有资产的范畴,用办公款购买的车辆应当纳入“国有资产”的范畴。至于购车后的上牌登记定编等各项手续是否符合财政的规定,不影响车辆性质的判定。

涉案车辆的用途。自2012年该车购买后,车辆就投入到该局的办公使用中。根据黄某的供述,该车一直遵照公务用车使用制度,各科室用车前需报办公室备案,办公室也建立了相应的车辆使用台账,用于登记公务用车行驶情况。另一方面,车辆的油耗维修保险费用等均由单位财政负责。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该案中辩护律师简单以车辆登记人判断车辆的性质显然过于片面,涉案车辆应当认定为“国有资产”,黄某作为该局局长,违反国家关于公务用车的规定,在售车后没有将处置收入上缴国库,而是以单位名义将售车款私分给全体职工,符合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作者单位: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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