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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离婚登记会被拒绝
更新时间:2016-08-22

有以下情形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

1一方当事人请求登记离婚的;

2双方当事人请求离婚,但对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分割债务清偿未达成协议的;

3双方或一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4双方当事人未办理过结婚登记的。

需要注意的是,对离婚协议的效力,《婚姻法解释(二)》第8条第1款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为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有权就“因履行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也应当受理。男女双方当事人协议离婚1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诉至法院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同样也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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