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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认定
更新时间:2016-08-19

自首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认定

作者:王双印律师

按照刑法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按照本条规定,必须同时符合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个条件才能认定为自首。

那么关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如何进行认定?

1“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指的是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足以证明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基本事实),而不是指犯罪的全部事实细节(对犯罪证据凶器等拒不交待的,不影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判断)。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除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外,还包括姓名年龄职业住址前科等情况。

(3)对于同种罪行,如果投案后没有交代全部犯罪事实,但如实交代的犯罪情节重于未交代的犯罪情节,或者如实交代的犯罪数额多于未交代的犯罪数额,一般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4)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指的同案犯的犯罪事实,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否则,不能认定为自首。

(5)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6)犯罪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为自己进行辩护,提出上诉,或者更正补充某些事实,应当允许,不能将这些行为视为没有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不退还赃物的,原则上也不影响自首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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