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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据的基本特征
更新时间:2016-08-19

刑事证据的基本特征

作者:王双印律师

刑事证据有三个基本特征:(1)客观性;(2)关联性;(3)合法性

客观性是指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任何主观想象虚构猜测,假设,臆断,梦境以及来源不清的道听途说等等并非客观的事实,都不能成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根据证据的客观性理论,在言词证据中,具有证据价值的,只能是其对案件事实的陈述,而不能是其对案件的意见或者看法。

关联性也称为相关性,是指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客观联系,对证明刑事案件事实具有某种实际意义。反之,与本案无关的事实或材料,都不能成为刑事证据。(1)关联性是证据的一种客观属性,不是办案人员的主观想象或者强加的联系,而是源于证据事实同案件事实之间的客观联系。(2)证据与案件事实相关联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十分复杂的其中最常见的是因果联系,即证据事实是犯罪的原因或结果的事实;其次是与犯罪相关的空间时间条件方法手段的事实。它们或者反映犯罪的动机,或者反映犯罪的手段,或者反映犯罪过程和实施犯罪的环境条件,或者反映犯罪后果,还有反映犯罪事实不存在或者犯罪并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等。(3)证据的关联性是证据证明力的原因。证据对案件事实有无证明力以及证明力的大小取决于证据本身与案件事实有无联系以及联系的紧密强弱程度。

合法性:(1)证据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收集。(2)证据必须符合法定的证据形式心理测试结论警犬辨认等不符合证据的法定形式,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3)证据经过法庭的质证程序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不能在判决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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