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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如何分割公司股权及购买的股票、证券
更新时间:2016-08-16

根据最高院2003年12月26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第十五条规定:

“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所以,双方可以协商或按市价分配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股票等有价证券,若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该司法解释的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2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所以,如果符合上述两项规定的条件,则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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