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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地补偿中外嫁女的土地补偿款纠纷——
李娇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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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海口
合伙人律师
从业13年

外嫁女案件需要注意的:
1.外嫁女的户口未迁出,双方均未农村户口。
2.男方:证明张转丁在丈夫所在地没有分到承包地和任何征地补偿款。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款及其他土地收益款;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以支持。外嫁女婚后户籍虽仍在原集体经济组织,但其在嫁入地已分配到承包地或虽未分配到承包地,但在嫁入地已分配到征地补偿费的,应当认定其不再具有原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随其生活的未成年子女亦不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一方婚后户籍仍在X村,且在嫁入地未分配土地或土地补偿费,故可以认定其具有X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4.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是否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为基本依据,兼顾是否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户籍以及是否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作为判断标准。对于仅户口登记在集体经济组织,但不在集体经济组织实际生产生活的,应当认定其不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按照我国农村传统风俗,通常情况下女性出嫁后即随丈夫生活,故一方主张其仍为X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对其仍在X村民小组生产生活,以该小组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一方虽然结婚后户籍并未迁出X村,但XX村民小组二审期间证明一方婚后生活在潭新村,故一方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仍在X村民小组实际生产生活并以该小组土地作为基本生活保障,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XX村民小组承诺一方今后可在该村享受征地补偿款待遇,应视为对一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确认,故一方主张其仍为X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X村民小组的上诉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予以支持。
5.自行缴纳养老保险费,但并未纳入城镇居民社会保障体系。土地是农民主要的生产资料,也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基础,一方作为农民,当然以其在X村民小组的承包地及收益为其基本生活保障,应当认定其具有X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6.根据《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简称《试行意见》)第3条的规定,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关键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是否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其次才考虑是否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户籍以及是否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且生产生活的标准只要求较为固定,对外嫁女而言,过分强调该标准亦不符合目前的社会现实。
证据:1.医疗证复印件,为查明涉案土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时间以及补偿款发放的情况,本院依职权调取了五份证据:1.集体土地补偿方案的通告》;2.《征收土地协议书》;3.X村民小组关于政府储征土地分配的会议记录;4.X村民小组关于出租土地款分配的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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