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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宇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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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开发商的原因造成质量缺陷应如何处理
更新时间:2016-08-10

【案情】甲房地产开发公司系某住宅小区项目的建设单位,甲公司将该项目发包给乙建筑公司进行施工。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均由甲公司提供。甲公司为了降低开发成本,购买了大量国家严禁在建筑上使用的海沙,并提供给乙建筑公司使用。在小区投入使用后,出现了严重的质量问题,小区业主集体将开发商起诉至法院

【分析】海沙虽然洁净了但盐分高,对建筑工程质量危害极大,所以国家禁止在建筑上使用海沙。本案中,甲房地产开发公司提供的建筑材料—海沙不符合国家的强制性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施工合同解释》第12条的规定:发包人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甲房产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此外,作为施工方的乙公司也应按照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因为施工方有检验建筑材料是否合格的义务,不合格的禁止使用,而乙公司没有尽到审查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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