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关于法律有效实施的宏观透视
祁光明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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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通辽
主任律师
从业31年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里程碑,标志着依法治国迈入新的阶段,我国法治建设的重点和方向从确立法律向有效实施法律转变。法律实施包括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等各个环节,其中司法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既为法院工作提供了基本法律遵循,也赋予了司法工作保障法律实施的神圣使命。

  法律实施的思想保障

  法律是法治理念、原则和精神的集中体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既是立法的指导思想,也是司法、执法活动的价值基础。而司法理念又影响着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价值衡量等具体司法活动。审判工作在遵循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基本内涵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同时,必须深化、细化法治理念的要求,树立正确的司法理念,使法律体系所体现和承载的公平、秩序、人权、自由、效率和利益协调、制约公权、关注民生等理念的价值得以延续和实现。确立与法律体系要求相适应的司法理念,以下四个方面至关重要:

  一、突出权利保障。法治的真谛是人权,只有保障权利的司法才是法治国家所需要的司法。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无论是宪法还是各部门法,无论是实体法还是程序法,都体现了尊重和保障权利的基本价值。权利的实现,需要立法的公平分配,执法的有效落实,更需要司法强有力的救济。"无救济则无权利",没有司法的救济,法律规定的权利就形同虚设。

  二、注重矛盾化解。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设立国家机构,制定法律规范,都是为了解决社会矛盾,加强社会管理,这在当前尤为重要。司法权作为判断性的权力,基本功能就是通过实施法律来定分止争、化解矛盾。

  三、坚持程序正义。司法公正包括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两者都是社会主义法律所追求的目标,不存在孰重孰轻的问题。程序的作用在于规范权力运行,确保实体权益的实现。司法活动必须把程序正义的理念贯穿于审判执行工作的始终。

  四、追求司法效益。法律作为社会治理的基本方式,本身具有效益的价值。司法作为实现法律效益的重要途径,必然要遵循立法的要求,实现司法效益的最大化,避免违反效益原则而产生负面的作用和影响。

  法律实施的职责保障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人民法院是法律适用的专门机关,承担法律实施的任务最为繁重。实践中必须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确保法律的权利保障、违法制裁、秩序维护、社会治理等功能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一、依法行使司法职权。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对国家机构的职能都作了科学明确的定位。无论是立法、行政还是司法机关,都要依照法律授权,在法定职责范围内活动。任何超越法定职权的恣意行为,都会破坏法律实施,损害执法权威。人民法院同样要遵循司法规律,理性地行使司法权。

  坚持职权法定。职权由法定,有权必有责,用权有监督,违法受追究,是依法办事原则的基本要求,司法权的不作为或不当扩张,都不符合职权法定原则。对于法律的授权,必须积极行使,做到行使职权不缺位;对于法律没有授权的,必须谦抑克制,做到不越位;对于法律范围内的职能延伸,必须"水到渠成",并通过适时调整来保证司法本质功能的正常发挥,做到"不错位"。

  二、依法审判执行案件。审判执行案件是人民法院的主业,司法活动是把静态的法律转化为社会实践的过程。在各类具体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同样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司法过程要依法。一部法律或者整个法律体系能够为人们所信服和遵守,不仅仅在于文本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更重要的还在于法律的执行过程中是否依法进行。审判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循诉讼法关于起诉、受理、答辩、送达、回避、举证、庭审、合议等程序性规定,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各项诉讼权利,以最大限度地发现案件事实。

  三、依法推进社会管理。在法治国家,法律是最基本、最规范、成本最低的社会管理手段。特别是在当前我国仍然处于社会转型期,法治规则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更需要依法推进社会管理,把一切社会管理事务纳入法治化轨道。

  四、大力弘扬法治精神。法律的正确实施,离不开法治精神这一内在力量的推动。法治精神的培树,本身有利于推动法律的有效实施。法治精神的培养和树立是多方面的,其中司法工作担负着不可替代的重要职责。

  司法裁判要树立正确导向。司法审判的主要目的是:解决发生在过去的矛盾,并且为未来宣示法律。 因此,司法判决应当注重发挥导向作用,通过严格公正司法,对当事人过去的行为作出法律评判,明辨是非对错,依法支持守法诚信者,制裁违约失信者,惩治违法犯罪者,彰显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从而为未来的社会行为确立规则,树立导向,培养全社会的法治意识和规则意识。

  法律实施的机制保障

  马克思曾指出:"要运用法律就需要法官。如果法律可以自动运用,那么法官也就是多余的了"。"我们知道法律体现着正义,但这也要人能正确地运用它"。推进法律实施,必须建立起一整套确保法律统一适用的制度机制,以适应法律实施对执法能力提出的新要求。

  一、统一遵守机制。法律体系只有得到一体遵循,才能彰显持久而旺盛的生命力。

  要重视案例指导工作。最高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对于统一司法尺度、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但对于"指导性案例"的效力级别,在司法适用环节如何参照、如何引用等问题,还需要进一步明确。

  二、质效管理机制,审判质量效率是检验法律实施效果的重要标准。加强审判审理,是提高审判质效、确保法律实施的制度保障。

  审判管理要遵循司法规律。审判管理必须符合审判权运行规律,充分尊重审判组织的职责权限,既不能强制和服从,也不能代替法官依法行使审判权,确保审判活动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公正、高效、有序运行。

  要加强立审执协调配合。立、审、执三个阶段的职权划分科学、运行顺畅,就能提高诉讼效率,否则会制约诉讼活动进行。随着审判管理机构职能的完善,应当对审判管理权限进行重新配置,特别是对流程管理、立案调解、小额速裁等职能进行合理分配,摒弃部门利益之争,从制度上确保立、审、执各个环节协作配合。

  三、能力培养机制,法律的统一适用需要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化法官队伍。强化政策激励。要把法官的司法能力、工作业绩作为考核的重要指标,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引导法官加强学习、提高素质,营造钻研审判业务、岗位建功立业的浓厚氛围,建设一支专业化、权威型的法官队伍。

  四、内外协调机制,确保法律统一实施必须建立在法律实施主体一体遵循的基础之上。在上下级法院以及法院内部的不同审判组织之间,要建立统一的规范指导、业务交流等机制,确保相关法律首先在法院内部形成共识,统一标准。法院应主动加强与政法委、公安、检察、司法行政等部门的沟通,在一些重大原则问题、重大司法政策、重大案件处理上达成共识,确保案件处理符合立法本意、执法尺度统一。探索建立统一的政法培训机制,促进形成共同的执法理念,解决工作理念、法律理解上的分歧。摘自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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