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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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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法律风险分析
更新时间:2016-08-04

幼儿园日常管理法律风险分析

幼儿园,旧时称蒙养园幼稚园,为一种学前机构,用于对幼儿集中进行保育和,通常接纳三周岁以下幼儿的为托儿所,而接纳三至六周岁幼儿的为幼儿园。

三至六周岁幼儿的生活自理能力认知学习能力都非常低,自我保护能力弱,在民法上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幼儿师的照顾与爱护。

一天中,幼儿有绝大多数时间需要在幼儿园中度过,要在幼儿园完成游戏饮食午休学习等内容,从而从进幼儿生活自理能力认知学习能力人际交往能力的展。

因此,应从入园——生活(学习游戏)——饮食——午休——饮食——离园等方面做好幼儿的一日生活的管理。

(一)校车安全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条 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加强校车的安全维护,定期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育,组织校车驾驶人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安全防范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保障学生乘坐校车安全。

第十四条 使用校车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许可。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三)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第二十三条 校车驾驶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校车驾驶资格。
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二)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
(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四)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五)无犯罪记录;
(六)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第三十九条 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学生上下车时,在车下引导指挥,维护上下车秩序;
(二)发现驾驶人无校车驾驶资格,饮酒醉酒后驾驶,或者身体严重不适以及校车超员等明显妨碍行车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车开行;
(三)清点乘车学生人数,帮助指导学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带,确认车门关闭后示意驾驶人启动校车;(将幼儿遗忘车内导致死亡)
(四)制止学生在校车行驶过程中离开座位等危险行为;
(五)核实学生下车人数,确认乘车学生已经全部离车后本人方可离车。

第五十九条 发生校车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入园晨检

1注意幼儿的身体及精神状况;

2幼儿用药登记;

(三)三餐两点

1正规渠道进货严把食物质量关;

2工作人员持健康证上岗;

3做好食品登记及保管工作

(四)学活动

1户外活动注意人身安全;

幼儿之间的相互伤害师对幼儿的伤害器物对幼儿的伤害

(五)离园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二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第八十五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二部分刑事责任部分

《刑法修正案九》

十九在刑法第二百六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六十条之一:“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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