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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俊刚律师
云南
从业14年 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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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户口如何按照城镇标准赔偿
更新时间:2011-12-05
云南省2009年8月1日起施行的《云南省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第四项第11条规定了种农村户籍按照城镇标准进行交通事故赔偿的三种情形:
(一)农村居民能够提交其在城镇的合法暂住证明(暂住证),在城镇有相对固定的工作和收入,已连续居住、生活满一年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具体包括:

1、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并在城镇务工、生活;

2、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不以农业收入为生活来源;

3、在城镇连续居住并经商一年以上;

4、户籍所在地基层组织系村民委员会,但本户已被征地,成为"失地农民";

(二)农村居民在城镇上学,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三)因同一事故造成人身损害,受害人既有城镇居民又有农村居民的,所有受害人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均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如何从户口本确定城镇居民?

首先,凡户口薄上户别栏注明为"非农业户口"的为城镇户口,户别栏注明为"农业户口"或者"农业家庭户"的为农村户口;

其次,现在办理的户口薄通常户别栏注明的是居民家庭户,区别农村与城镇户口主要以"职业栏"判定:

如果职业栏注明的是"农业劳动者"、"粮农"等为农村户口。如果职业栏注明的是"其他职业"或"无业"为城镇户口。当然也有些职业栏未填,在何时由何地迁来本址栏如注明为"未征地农民农转居"为农村户口,"未征地农民农转非"、"已征地农民农转非"、"未征地转为已征地"等情况的,为城镇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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