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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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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诈骗罪辩护词
更新时间:2016-07-18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浙xx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杨某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一审阶段的辩护人。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杨某犯诈骗罪不持异议,但辩护人认为杨某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辩护意见如下!
杨某犯罪后认罪态度好,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从杨某所有的讯问笔录可以看出,杨某归案后,积极主动向公安机关如实交代了自己的诈骗行为,悔罪意识明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之规定,对杨某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杨某犯罪后,积极表示退赃,并愿意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缴纳罚金,且犯罪未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依法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杨某犯罪后,积极表示愿意将诈骗的财物依法返还被害人,以弥补被害人的损失,降低社会危害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23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杨某是偶犯不是累犯,且其系法律意识淡薄而从事诈骗行为,其社会危害性小,依法可以酌情予以从宽处罚
被告人杨某在本案之前,其一贯表现良好,没有任何前科劣迹。本次之所以构成犯罪,与其法律意识淡薄及缺乏自身约束具有很大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19对于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酌情予以从宽处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初犯偶犯,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也应当尽量适用缓刑或者判处管制处罚金等非监禁刑。”之规定,依法对杨某可以酌情予以从宽处罚
关于被告人杨某涉嫌诈骗罪一案的量刑建议

(一)从法律角度讲,被告人杨某符合宣告缓刑的具体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本案中被告人杨某进行诈骗犯罪,数额仅7400元,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属于数额较大,应在三年以下量刑。因此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来看,被告人杨某符合宣告缓刑的具体规定,依法可以对其宣告缓刑。

(二)从犯罪情节角度讲,被告人杨某具备被宣告缓刑的条件。

首先,被告人杨某犯罪情节简单,主观恶性较小。

从全案看,被告人杨某的犯罪手段非常简单,其采取假借介绍工作为名,收取中介费等,情节较为简单。其凭借侥幸心理妄图侵吞他人财物的行为与长期预谋精心设计骗取巨额他人财物的行为有所区别。

其次,被告人杨某悔罪表现真诚,真心认罪服法。

本案被告人自归案后悔罪表现良好,能够清楚的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他人造成的危害,并积极表示向被害人退赔,还愿意接受法庭对其判处的罚金。被告人杨某的行为已经体现出其真心认罪伏法,愿意为自己的错误行为承担责任。

第三,被告人杨某人身危险性小,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

本案被告人杨某在本案之前,其没有任何违法乱纪的行为,更没有触犯过刑律。本次由于不懂法存在侥幸心理等因素而触犯刑法,理应受到刑法的制裁。但是,被告人杨某人身危险性不大,考虑其具体情况,如果对其宣告缓刑,其不会有再次危害社会,反而会怀着感恩的心理过正常的生活。

最后,被告人患有较为严重的心脏病高血压等疾病,需要长期服药和就医诊治。侦查阶段也是基于被告人不适于羁押而对其取保候审,从维护人权人道关怀角度,亦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

审判长审判员,被告人杨某固然触犯了刑法,但其犯罪所得仅7400元,应在三年以下进行量刑,且其犯罪情节简单悔罪表现真诚人身危险性较小,且其患有严重疾病,于法于理都符合宣告缓刑的条件。辩护人希望法庭能够本着惩罚与挽救并重的原则,在认定被告人杨某犯有诈骗罪的同时,能够对其适用缓刑,给被告人杨某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谢谢。

杭州律师张涛: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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