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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不服如何写复合申请书
陈德新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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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核申请书
申请人:杨**,男,地址:xx村,

委托代理人:陈德新,北京卓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复核请求


1
、依法撤销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朝阳交通支队作出的京公交(朝)认字【2016】第73号《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重新认定。
申请人不服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朝阳交通支队京公交(朝)认字【2016】第73号《交通事故认定书》,特提出复核申请,请求重新认定。
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人不可能预见车前会站着一岁的孩子陈*。申请人在上车前已仔细查看过车辆周边,并没有小孩存在,也没有妨碍出车的其他不利因素,事实是,申请人上车后在检查空调是否正常运行时,陈*才走到申请人的车前,玩申请人车辆的保险杠,由于陈*才一岁,个小,申请人根本看不见陈*
二、申请人发动车辆并无过错。申请人自上车至发动车,时间仅有一分钟左右,而且发动车辆时透过前档车玻璃详细看过,并没有不利车辆发动的因素存在,所以申请人在发动车辆主观方面没有过错。
三、事发地点是在4S店院内,停车和启动车辆的行为是频繁的,一般行人也会更加注意自己的行走安全,本次事故中陈*只有一岁,其监护人将其置于如此风险境地,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因素。
四、陈*的监护人过错明显。陈*系一岁小孩,应当由其监护人看护,不应由其一个在4S店内玩耍,如果有监护人陪护陈*,申请人也不至于看不到车前有人。
五、4S店有一定过错。4S店应禁止未成年人在车辆行驶频繁的院内独自活动,尤其是像陈*这样一岁幼儿,更不应该让其在院内行走,4S店应及时提醒申请人不要发动车辆,并抱走陈*,事实是4S店疏于管理,4S店应对其管理范围内的事故承担适当的责任。
六、申请人有相应的驾驶资质,又没有超速,是在缓慢启动车辆时发生的事故。
综上,申请人认为,陈*的监护人不履行监护义务是导致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4S店不管理院内行人和车辆,也是此次事故产生的因素,认定申请人承担全部责任实属不当,申请人请求上级机关复核重新认定。
此致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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