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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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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嫖娼辩 护 词
更新时间:2016-07-14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xx事务所受本案被告人李某家属的委托,指派张涛律师担任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辩护人接受委托后依法会见了被告李某人,进行了阅卷,并出席了刚才的法庭调查。现对本案事实与法律作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辩护人对公诉人起诉书上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但本案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本案先是被害人俞某明知嫖娼是违法行为且可能诱发刑事犯罪,仍然实施该行为,嫖娼行为不仅违反了治安处罚法,也违背了社会道德风尚,被告人李某之所以触犯法律与被害人的违法行为密不可分,如果没有被害人之前的嫖娼行为,也不会有被告人之后的抢劫行为。本案被害人过错,对被告人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是初犯,偶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原本有正当工作,只是一时交友不慎初犯了法律,对此,被告人李某深表悔恨,被告人过去一直表现良好,从未受到过刑事及行政处分。在本案中抢劫没有导致严重后果。在实施抢劫过程中没有使用凶器,一般也不使用暴力未造成明显人身伤害后果不是十分严重,情节一般。依法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经过从侦查到审查起诉阶段,特别是今天在法庭上被告人李某如实交代自己犯罪事实的认罪态度,可以看出他已经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有了正确的认识,并已经有了诚恳的认罪和悔罪态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的规定,可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某虽构成犯罪,但具备酌定从轻处罚的的情节。请求法庭在量刑时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谢谢。

此致

萧山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张涛


杭州律师张涛:北京盈科(杭州)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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