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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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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故意伤害罪一案辩护词
更新时间:2016-07-14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xx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家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金某的辩护人,征得金某本人的同意后。我查阅了案件材料,会见了被告人,结合今天的庭审活动,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充分考虑。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但被告人具有如下酌定情节依法应从轻处罚

关于故意伤害罪,本案是由于被害人持刀伤害被告人金某在先直接引发的,被害人具有一定的过错。

经过上次法庭调查得知,被告人金某与受害人黄春甫有多年交情,两人私交甚好,所以被告人向受害人借钱且数额不大,这也是人之常情,但受害人非但不借,反而持刀伤害被告人,为防止受害人再次动刀伤人被告人便徒手夺刀,加上受害人之前扬言要弄死被告人,本来被告人金某就喝了酒,在受害人言语和酒精的刺激下便一时冲动捅了受害人,对于本案的凶器是受害人提供并非被告人准备,对于矛盾的升级是受害人持刀伤人在先引起,对于重伤后果也在被告人的意料之外,可见,本案并非预谋的蓄意伤害,而是因朋友间的琐事纠纷引起的激情犯罪。

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及刑法理论,被害人的过错行为已相当严重,而被告人是基于激愤而犯罪,也就是说被害人的过错行为直接使被告人产生故意伤害的主观故意,且被害人的过错行为,足以使被告人采取较为激烈的伤害行为,对此类案件的被告人应当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能够坦白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

被告人在被派出所传唤后,当日即如实供述了其涉嫌的全部事实。这表明,被告人能够坦白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被告人在公安机关侦查和公诉机关审查起诉期间,认罪态度诚恳,积极配合办案人员办案,主动交待本案事实,主动坦白,特别是在今天的庭审中,被告人态度诚恳,明确表示认罪,这都表明,被告人已经深刻认识到了自己所犯下的罪行,对自己的罪行感到万般后悔,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

本案被告人系初犯,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家庭情况特殊,其中年离异,膝下有一个两岁的女儿,由于父母年迈多病已无力照顾年幼的女儿,对此被告人悔恨不已,对于被告人之所以最终涉嫌犯罪,完全是由于其受到被害人伤害,心情十分冲动,缺乏法律意识。而被告人在案发前从未受到过刑事追究,属于初犯,具有较强的可改造性,能够通过教育改造,重回社会。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金某虽然涉嫌故意伤害罪,但事出有因,被害人也具有一定的过错,且被告人具有坦白和明确的认罪情节,属于初犯,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条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的规定,辩护人建议法庭在对其量刑时充分考虑以上情节,对被告人金某从轻处罚,让其早日回归家庭,早日照顾年幼的女儿。

谢谢!

杭州律师张涛: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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