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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律师张涛)邓某诈骗罪一案辩护词
更新时间:2016-07-13

邓某诈骗罪一案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浙江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邓某亲属的委托并经被告人同意,指派我担任邓某诈骗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们会见了被告人,详细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对本案感触颇深,现结合刚才的法庭调查,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辩护人对本案的定性,没有异议。但在量刑时应考虑被告人邓某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

第一,被告人20099月份应聘到广东鼎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被告人进入该公司的初衷只是想找一份工作, 200911月份,业务员小马按照公司的流程联系到受害人洪理,声称要和被告人一起开发这个客户,此时,被告人对于公司这种经营模式涉嫌诈骗并不知情,当被告人按照公司的要求给受害人发送公司提供的绝密投资计划和增发操作协议书时,自己也怀疑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但按公司要求而且受业务员小马的鼓动,诱发了被告人的投机心理和冒险心理,从本案的起因来讲,是业务员小马提起犯意,被告人邓某由于受公司安排,实施犯罪。骗取赃款之后,所得赃款较少,所有赃款上交公司控制,被告人只按照公司规定领取劳动合同约定的提成。而且,在整个作案过程中,被害人并没有对被告人的身份进行核对,在被告人所在单位只开收据的情况下,轻易汇款给被告人所在单位,而且被告人也提醒过受害人可以解除合同退还款项,不要继续投钱了,由于被害人的疏忽大意和公司的精心设计的骗局,从而将被告人送上了犯罪道路。

第二,纵观全案被告人所在的广东鼎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才是幕后推手,一整套诈骗流程公司早已精心设计,从虚构公司存在到虚构绝密投资计划、增发操作协议书,刚进公司的被告人和受害人却浑然不知,被告人仅是其公司操纵的工具,获取利益牺牲品。被告人之所以得逞也是其公司欺骗和受害人的轻信多种因素相结合的结果。

第三,最重要的是,本案的被告人邓某到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并积极向司法机关检举揭发同案犯,尽管同案犯下落不明,被告人还是尽自己所知提供线索配合司法机关的追查,并在自己现有的能力范围内积极退赃争取被害人的谅解,争取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也有利于对被告人的改造

二、被告认罪、悔罪态度好。

被告人对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这一态度是应当加以肯定的。被告邓某案发后被动归案,全面如实地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彻底坦白,特别是对作案手段、作案经过作了详细交代,便于本案的彻底查明。其对自己的犯罪有悔罪表现,在会见辩护人时,深感痛苦,追悔莫及。可见,被告人邓某确有自愿认罪、悔罪的表现,是符合坦白从宽这一酌定从轻情节的条件的规定,视其坦白程度依法可以酌情从宽处理。

综上所述,希望合议庭考虑以上因素,对被告人邓某从轻处罚,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评议时考虑。

浙江xx律师事务所

辩护人: 张涛


杭州律师张涛: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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