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有关规定,浙江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程某家属的委托,指派张涛律师担任被告人程某的辩护人。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涉嫌赌博罪的犯罪事实不表示异议,但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程某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程某在本案中是从犯。
1、在本案中,赌博行为是岳某和方某合伙所为,参赌人员赌博时并未与程某进行通谋,对于赌博的地点、时间、人员以及抽头方式、利润分成程某也并未参与策划,仅仅是在赌博组织起来后,被告人程某应其表哥岳某的要求在为赌博的经营提供协助,具体表现为端茶倒水、打扫卫生、偶尔抽头等服务活动,虽然在客观上,其亦为赌博的营运提供了帮助,但是主观上其更直接的是希望通过自己的帮助行为获得固定的报酬,对于赌博能否营利,他是没有明确追求的态度。所以本案被告人程某在赌博的过程中所起的作用较小,只为他人赌博提供帮助,但为正犯的犯罪创造便利条件,应该认定是帮助犯,即从犯中的起辅助作用者。
2、在共同犯罪中,在认定主犯和从犯的刑事责任时,应比较主犯和从犯在犯罪活动中的作用大小,而不应与其他从犯相比较。否则,有可能造成量刑失衡。
综上所述,本案被告人程某应认定为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还具有以下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1、被告人系初犯,偶然犯罪,以前无违法犯罪的不良记录;
2、被告人程某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良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确有悔改;今天的庭审表现也比较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程某系从犯、初犯且认罪态度较好。故建议法庭对被告人程某从轻处罚,让其早日回归家庭。
辩护人:浙江xx律师事务所
张涛 律师
杭州律师张涛: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