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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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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禁品能成为贪污罪的犯罪对象吗?
更新时间:2016-07-11

违禁品,顾名思义就是禁止人们持有的物品,例如毒品淫秽物品枪支弹药危险物质等。从性质上进行区分,违禁品可分为绝对禁止的违禁品和相对禁止的违禁品,前者因法律不允许其存在,绝对禁止流通和持有的物品;后者因其具有特定的作用和价值,法律允许具有特定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持有,或在特定范围内进行有限度的流通。

在权力运行过程中滋生的贪污腐败现象是任何国家都难以回避的隐痛。目前司法界和学术界对违禁品能否成为贪污的犯罪对象存在较大争议。

对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手段非法占有绝对禁止的违禁品的行为如何定罪的问题,我们需要区分不同情况。一是如果刑法对非法持有此类违禁品规定有专门罪名的,可直接认定为此类持有型罪名。一是如果行为人意图贩卖运输此类违禁止品的,应按其行为触犯的相应的贩卖运输类犯罪认定,从而不必认定为贪污罪。理由是:

第一,持有贩卖运输绝对禁止的违禁品的行为所侵犯的最主要法益是国家对些类违禁品禁止持有交易的管理制度,而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第二,贪污罪是数额犯,《刑法》第383条对贪污罪的量刑规定,均以犯罪数额为依据,并无专门规定以犯罪情节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若将非法占有绝对违禁品的行为解释贪污罪,不符合贪污罪的刑事立法基本精神。

由于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手段非法占有相对禁止的违禁品的行为同时触犯贪污罪及相关持有买卖运输储藏相对禁止违禁品的专门罪名,因此对些类犯罪行为,可考虑以法条竞合的理论为指导,择一重罪论处。理由有二:

一是相对禁止的违禁品的经济价值为法律所认可,在特定范围内可以进行有限的流通。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非法侵占所在单位拥有的此类相对禁止的危险品,其行为同时侵犯到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的安全,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

二是对既符合刑法已规定关于非法持有运输买卖相对禁止违禁品的行为的特定罪名,又符合贪污罪的犯罪构成,属于不同的法条对同一行为作出的不同规定,应以法条竞合从一重处的原则,择一重罪处罚

综上所述,犯罪行为作用于犯罪对象的实质是通过改变犯罪对象的状态而侵害犯罪客体的,违禁品能否成为贪污罪的犯罪对象,是否定罪量刑,必须遵循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刑法对有关行为有明确的确定,依法具有规定定罪量刑,否则以有无完全相符合的犯罪构成为判断标准,属于不同的法条对同一行为作出的不同规定,应以法条竞合从一重处的原则,择一重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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