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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宗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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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女方擅自变更孩子的姓氏,男方是否可以要求子女恢复原姓氏?
更新时间:2016-07-05

离婚后,女方擅自变更孩子的姓氏,男方是否可以要求子女恢复原姓氏?

现实中肖某与赵某甲自由恋爱并结婚,结婚一年后生下了女儿赵某乙。在女儿七岁时二人因感情破裂决定离婚,二人就财产和子女的抚养问题达成一致后就办理了离婚手续。自此赵某乙就和母亲生活在一起。赵某乙十岁时,母亲肖某嫁给了王某甲,结婚后母亲将赵某乙的名字改为王某乙。赵某乙的父亲知道此事后要求改回女儿的姓氏。赵某乙的父亲赵某甲有要求恢复女儿姓氏的权利吗?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称:“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由此可见,父母有决定子女姓名的权利,子女既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但是如果夫妻双方离婚,一方擅自变更子女姓名的,另一方有权要求恢复子女的原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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