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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心远律师
江苏-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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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资是否包括加班加点工资?
更新时间:2016-06-29
用人单位把职工的加班加点工资按最低工资支付,是对国家有关工资支付政策的错误理解,也是对劳动者劳动权利和工资权利的侵犯。
《劳动法》和《工资支付暂行划定》(劳部发〔1994〕489号)明确划定,假如劳动者为企业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是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尺度的。
最低工资尺度,原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的解释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条件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最低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和奖金,补助,补贴,但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特殊劳动前提下的补助,国家划定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企业最低工资划定》第十七条划定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前提下的补助,属于特殊劳动前提下的补助。
另外,原劳动部《关于实施最低工资保障轨制的通知》(劳部发〔1994〕409号)划定,用人单位通过补贴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泉收进亦不包括在最低工资尺度内。
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划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十三条划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划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尺度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分别按150%,200%,300%支付劳动者的工资。
因此,加班加点工资是在法定尺度工作时间以外劳动者所从事的劳动而支付的报酬。
为了避免泛起因为支付工资不当,给劳动者带来损失,用人单位在支付劳动者工资时,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划定,向劳动者提供一份个人的工资清单,列明所支付的工资项目,使劳动者知道自己所领取的工资报酬哪些是基本工资,哪些是奖金,补贴,哪些是加班加点工资,防止泛起只向劳动者提供工资数额,而隐躲着低于最低工资尺度支付劳动者工资的题目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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