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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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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销售真烟也会被判刑
更新时间:2016-06-14

【案情】

被告人王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其经营的“XXX副食品店”销售卷烟。2014年9月3日,XXX县烟草专卖局在该店检查时,查获中华利群红双喜等品牌的卷烟共计568条,计价值人民币68220元。经浙省烟草质量监督监测站检测,上述卷烟均系真品卷烟。但最终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未经许可,非法销售卷烟,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的规定,对被告人王某作出判决:一被告人王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扣押在案568条中华利群红双喜等品牌的卷烟,均予以没收。

杭州律师张涛: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已专营专卖物资,在特定的经营环节和经销渠道上,只能由国家指定的专营专卖机构进行经营,未经许可的单位个人不得经营。“经营”包括生产流通领域的收购加工批发零售等各个环节的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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