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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争议案件仲裁时效问题及经济补偿标准
更新时间:2016-06-14

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时效问题

劳动仲裁案件的时效问题分为两种,即:一般时效与特殊时效。

一般时效是指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特殊时效是指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时,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特殊情况下仲裁时效的适用。

这里主要分三个方面,一是索要加班加点工资问题,这个问题所适用的标准不一,一般支持两年的时效问题。二是未休年休假工资的仲裁时间,这个问题现在没有统一的标准,笔者认为还是应当适用一般诉讼时效,即期限两年,这样更能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三是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赔偿问题,这个问题全国执行的标准也不相同,处理这类案件也比较混乱,但现在达成一定的共识,即适用特殊时效问题,即:1逐月分别计算仲裁时效法;2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计算法;3违法行为结束之次日计算法。笔者认为第二三种方法更有利保护当事人的权益,也是现在司法实践界所推行的方法。

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及标准。

1计算基数:劳动合同解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2计算标准:工作一年按一个月的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也是按照工作一年给付一个月工资。如果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另外,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高于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只能按3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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