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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陈志荣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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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苏州
主办律师
从业12年

文章来源:渭南中院


基层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经常会涉及到保证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问题,保证人提供的担保是否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因法无明文规定,在过去一直存在争议。

虽然大多数意见认为该担保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仍有法院在判决是认定该担保责任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或者在执行过程中将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予以执行。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夫妻共同生活或者从事生产经营时对第三人所负债务。

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双方约定为个人负担或者一方从事与家庭共同生活无关时所负的债务。

区分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关键是看该笔债务的形成是否为夫妻双方共同利益。

认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是夫妻个人债务,应从以下两点考虑:

该笔债务的用途,是否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

该笔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双方共同举债的合意。

夫妻单方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为他人提供担保,首先不是双方的合意,该笔债务的担保也不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因另一方并未就提供担保受益。因此夫妻单方对外提供担保应属于夫妻个人债务,而非夫妻共同债务。

因之前我国法律对夫妻单方对外提供担保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是夫妻个人债务没有明确规定,造成各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和执行过程中存在不同的处理结果,现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就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复函中,就该情况作出了明确,今后在此类案件审理中,各地法院将有统一的裁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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