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学生伤害事故,校方的风险防范与控制
2015年11月20日通过的《江西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设6章60条,总体坚持事故预防与事故处理并重的原则。针对该《条例》,结合贵校实际,本律师就可能涉及校方权利及义务方面问题,从风险防控角度做如下意见分析: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责任的划分,是防止产生和妥善解决事故纠纷的关键。《条例》明确了11种学校应当担责的情形,贵校应结合本校实际,检测自身可能存在的潜在风险,有针对性地逐一排除与防范。
一、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对硬件设施予以全方位检测与大规模排查,确保各项硬件设施质量合格,符合安全标准。
《条例》规定,学校的校舍、场地和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行业的质量标准或者安全要求,因此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该条旨在督促校方对校园内硬件设施的安全性能引起重视。学校往往容易疏忽对校内各种设施设备的管理或者所采购的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的相关安全规范,导致人身伤害事故,这就需要学校定期开展对设施设备安全性能的测评,特别是对直接关乎人身安全的设备予以检查,比如消防设备、易�家妆?璞�、悬置物的坚固程度、教学楼等建筑物安全稳固性能等问题,需要经常性地予以测评和进行日常维护。必要时,可以建设一支专业化、职业化的安全管理队伍,责任落实到位,保证管理质量,做到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地完善安全管理制度,避免管理制度本身存在漏洞或者管理混乱的情形,一经发现,立即查处。
二、建立医疗卫生管理制度,及时有效采取措施防治学生突发疾病及严格控制传染病的扩散。
《条例》规定,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的;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生患有需要隔离治疗的传染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以上两种情形导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学校需要承担责任。
该条旨在督促校方积极有效地履行救助义务、规范校内医院诊疗规范。这就需要学校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和卫生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校内医院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专职医务(保健)人员或者兼职卫生保健教师,负责学生卫生保健工作。
三、建立食品卫生管理制度,防范学生食物中毒等事故的发生。
《条例》规定,学校向学生提供的食品、饮用水、药品等不符合国家、行业的相关标准和要求的,因此造成事故的,校方需要承担责任。
该条限于学校向学生提供食品的情形下,提供的主体是校方,比如学校在校园内开设的餐厅。这就需要校方配置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员,负责学校食用性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对于食品卫生开展不定期抽查工作,督促和规范相关从业人员的行为。必要时,可以设立食堂物资登记制度、饭菜留验制度,严格控制食品安全问题。建立与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联动机制,及时报告,协助检查。
四、落实学生信息收集、管理工作,相关信息登记备案,确保与监护人或抚养人联系渠道畅通。
《条例》规定,对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未发现或者已经发现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或学校因故放假、学生提前离校,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的;导致学生发生伤害的;学校应当承担责任。
该条旨在建立学校与监护人(抚养人)对学生人身安全的双重监督保护机制,于校方而言,及时发现关乎学生人身安全的信息并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意外发生、同时与监护人取得联系是校方的责任。这就需要校方完善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学生请假制度,对学生请假销假进行登记,发现学生未到校、擅自离校、无故旷课的,及时告知学生监护人。可以建立家长委员会,对于关系学生安全的身体和心理异常状况及时告知监护人。寒暑假前,可以印发安全告知单,明确寒暑假起止时间及假期安全注意事项,并由监护人签字确认收悉。对于寄宿生,做好在校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护工作,对违反规定擅自在校外住宿的学生,应当及时告知监护人或者抚养人,并对相关工作内容进行备案。
五、规范教育教学活动、确保校外教学活动安全到位。
《条例》规定,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导致事故的,学校应当承担责任。
该条意在强调教育教学活动过程中对于安全教育的重要性,同时要求校方采取必要措施尽量避免事故发生。教育教学活动典型地比如化学实验教学,这就需要任职教师认真负责地提醒学生实验过程中的注意事项,规范实验操作流程。对于校外教学活动,应当注意教学地址的选定,对于危险系数高的地方要谨慎对待,同时,落实专人负责,对校外教学活动的突发情况,如中暑等,予以及时送医,确保各项安全防护措施到位。
六、规范教职工行为,避免因教职工行为不当引发的人身事故。
《条例》指出,教职工违反《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和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教职工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活动的情况,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导致事故发生的,学校应当承担责任。
该条立足教职工的角度,落实校方责任制。教职工作为学校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教职工原因导致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由学校承担责任,但承担责任后的校方可以向有过错的教职工追偿。因此,校方需要规范自身管理行为,加强师德师风教育,避免承担不必要的责任。这就需要学校对于不宜在教职工岗位任职的教职工及时地做出相应的调离,比如变相体罚学生、侮辱学生人格尊严、利用支配学生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等缺乏基本教师职业道德的职工予以纠正、训诫、调离或辞退。
此外,《条例》在明确责任划分的同时,提出了具有较强操作性的风险分担机制及事故纠纷化解机制,是该《条例》处理校园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亮点。
一、引入保险理赔机制,利于防范和化解各类校园安全事故责任风险。
《条例》第六条规定:“建立健全学校风险防范和风险分担机制。鼓励学校购买校方责任保险及附加无过失责任保险。提倡学生监护人或者抚养人自愿为学生购买学生意外伤害等商业保险。”
“鼓励购买”意味校方可以根据本校的实际情况及需求做出选择,该条规定意在把学校的办学风险纳入保险责任范围,能够有效实现风险分担,解决学校办学过程中的后顾之忧。
二、提出建立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制度。
与其他纠纷解决渠道不同,针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条例》第五条提出设立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同时,《条例》第三十二条针对该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资格、人数规定等设置程序进行了具体规定。
其中,明确规定律师身份具有调解员的资格,这有助于校方合理有效地利用现有的法律顾问资源。对于常年担任校方法律顾问的律师,了解并熟悉校方的校规校纪、管理流程。对于事故的发生能够快速有效地参与其中,对案情的了解更为详实,顾问律师尽早介入,对于防止事故后果扩大化具有积极的作用。同时,在充分了解案情,充分立足事实的基础上,参与和对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也更具有说服性。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