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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心远律师
江苏-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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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是否可以延长
更新时间:2016-05-31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根据《劳动法》及有关配套法规之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至于试用期满后是否可以延长试用期的问题,这要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如果合同约定可以延长,则试用期就可以延长。但是,用人单位在确定要延长试用期的时候,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如果没有通知本人,单位单方延长试用期的决定是无效的。

《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可见,试用期间的上限是确定的,一份2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用人单位必须在这2个月内决定该职工是否符合录用条件。如果不符合,应提出充分的证据,并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一结束,用人单位就不得再以职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了。

劳动律师表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只是劳动合同期限中的一部分,试用期以劳动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如果没有劳动合同,单独约定试用期就成了无本之源。并且,试用期的长短还与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相对应,如果没有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的长短合法与否也无法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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