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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心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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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汽车未过户 摇号新政致两难
更新时间:2016-05-31
胡某和李某早年达成买卖面包车的协议,但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而根据现行规定,买主没有小客车指标不能过户,而卖主亦无法参加摇号,无法购买汽车,造成两难困境。近日,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的案件,法院最终驳回了胡某的诉讼请求。

原告胡某起诉称:1998年8月,胡某将一辆昌河牌面包车卖给李某,双方未办理过户手续。胡某曾就该车拖欠养路费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曾判决李某给付胡某养路费及滞纳金。此后李某依然拒绝将该车过户。现在李某已经无法实现车辆过户,车辆买卖协议无法全面履行,李某的行为给胡某造成极大不便,胡某无法参加购车摇号,也存在隐形风险。故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车辆买卖协议无效,李某将昌河牌面包车返还给胡某。

被告李某辩称:胡某所述买卖车辆情况属实,但在2009年左右,李某已将该车转让给了他人。现在李某也找不到该车,无法返还车辆,故不同意胡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胡某和李某于1998年8月签订的车辆买卖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合法有效。车辆买卖协议签订后,李某向胡某交纳了购车款,胡某亦将该车及随车手续交付给李某使用,双方虽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但并不影响车辆买卖协议本身的效力。另外,由于被告现找不到诉争车辆,亦导致事实上无法返还该车辆。胡某提出因该车仍登记在胡某名下,导致胡某无法参加小客车购车摇号。对此,法院认为,胡某在1998年卖车之后就应该和被告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如被告不配合,胡某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要求强制过户,但胡某一直怠于行使该权利,以致造成现在的局面,胡某对此应承担责任。

最终,法院驳回了胡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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