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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心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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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登记簿效力高于房产证
更新时间:2016-05-31

“房产证不再是房屋的唯一合法凭证,登记簿才是房屋真正的身份证”, 根据《物权法》第17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当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时,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房屋登记簿的法律效力高于产权证。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规定,当事人签订房屋买卖或者其他抵押等不动产物权的协议后,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也就是后面的买卖不能算数。

登记簿的内容主要包括三个部分:房屋基本状况房屋权利状况及其他状况。

房屋基本状况部分,记载房屋编号房屋坐落所在建筑物总层数建筑面积规划用途房屋结构土地权属性质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集体土地使用权类型地号土地证号房地产平面图等。

房屋权利状况部分,记载房屋所有权他项权利等有关情况。房屋所有权的内容,记载房屋所有权人身份证明号码户籍所在地共有情况房屋所有权取得方式房屋所有权证书号等。房屋他项权利的内容,记载抵押权人抵押人和债务人被担保主债权的数额担保范围债务履行期限房屋他项权利证书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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