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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争强律师
河北-石家庄
从业11年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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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费用及标准
更新时间:2016-05-30
交通事故的赔偿项目及赔偿标准:

情况一: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人身损害赔偿数额=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情况二: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除第1项外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人身损害赔偿数额=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情况三:受害人死亡的赔偿项目包括:除第1项费用外,还包括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数额=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住宿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患者死亡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情况四:死亡受害人近亲属或者伤残受害人遭受精神损害的赔偿金。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

情况五:交通事故车辆定损:

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导致财产损失的,受害人可以向赔偿义务人主张相关财产损失,包括因交通事故导致的财产直接毁损以及车辆维修费用以及贬值的损失营运车辆的停运损失等。

第一部分(受害人人身损伤):

医药费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

误工费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②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休假的遗嘱(病休证明);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③标准: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单位开具的因伤误工的证明误工前六个月及误工期间的工资明细完税证明;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护理费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②有护工的:护工费及协议。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④护理人员没有收入,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⑤人数要求: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⑥期限: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营养费

营养费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营养期通过“三期”鉴定确定,标准参照住院伙食补助费。

交通费住宿费及伙食费

交通费:救护车每次就医的交通费据。

结合实际的住宿情况和发生的情况认定。

第二部分(受害人因伤致残):

残疾赔偿金

①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②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伤残系数

③伤残系数: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确定(伤残等级:赔偿系数分别为-一级伤残:100%;二级伤残90%;三级伤残80%;四级伤残70%;五级伤残60%;六级伤残50%;七级伤残40%;八级伤残30%;九级伤残20%;十级伤残10%)。

④伤残等级鉴定意见书(在主要治疗终结后鉴定:诉前交管部门委托鉴定诉讼中通过法院委托鉴定)户口本暂住证。

⑤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

法院指定的鉴定机构:人身损害伤残鉴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当地劳动部门指定的地级以上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委员会:工伤评残标准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

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认定标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1条的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处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不能自理部分)。

残疾辅助器具费

①一般情况下: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②特殊需要及器具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

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通常是根据鉴定机构的意见,由人民法院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确定赔偿数额。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③我国民政部门的假肢与矫形康复机构,是从事辅助器具研究和生产的专业机构,可以从事残疾辅助器具的鉴定和配制。

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被扶养人生活费

①人数:以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

②标准: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抚养到十六周岁。

③年限: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扶养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对其他的被抚养人扶养五年。

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护理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①护理费标准: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②护理人数: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③护理期间: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④护理级别: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三部分(受害人死亡)

死亡赔偿金

①标准: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

②年限:按二十年计算;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丧葬费

第二十七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

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损失其他合理费用

第四部分(精神抚慰金)

没有明确规定,法官自由裁量,一般不支持。

①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轻微伤害,不支持赔偿权利人的精神抚慰金请求;

②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一般伤害没有构成伤残等级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一般为1000元至5000元;

③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的伤害已经构成伤残等级,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可以结合受害人的伤残等级确定;

④造成公民死亡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一般不低于50000元,但不得高于80000元。

第五部分(财产损失)

①定损:当事人在修理车辆过程中发现修理项目和费用超出保险公司的定损范围的,应当与机动车所有人保险公司进行协商追加定损,或者选择具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②维修:假若径行对车辆进行修复的,将须承担不必要的修理费用。

③证据:车辆维修:修理费维修清单或者结算清单。

车辆报废的:购买时的原始

注意: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应当注明财产受损情况。

参照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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