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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海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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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保证责任及追偿权行使的注意事项
更新时间:2016-05-30

借贷关系过程中,债权人为确保款项正常收回,往往会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人或保证人。如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或担保人需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

保证人在履行保证债务后,请求主债务人偿还,法律上称之为保证人追偿权。实践中,因主债务人拖延或拒绝履行债务,导致担保追偿权纠纷也十分常见。为维护保证人的合法权益,笔者结合实践就行使追偿权的注意事项总结归纳如下:

鉴于保证人面临着主债务人债务不履行时承担责任的风险,作为保证人要知晓保证责任的分类,明确承担何种保证责任。

首先,要明确保证责任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保证方式不同,直接影响保证责任的承担。

1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未明确约定保证期间的,限定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担保法》第17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2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法》第18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第19条还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故笔者建议承担保证责任时,尽量明确选择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否则法院实践判决中往往会以连带保证责任予以认定。

依法享有担保法上的追偿权,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切莫未经法院裁判先行代偿借款,否则不享有追偿权。

保证合同属于从属于主合同,保证人是否承担保证责任及享有追偿权涉及主合同是否有效以及债务人抗辩权的正常行使。故应确保债权人经过法院诉讼程序。

2保证人通过法院判决书中明确享有追偿权的,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无需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可直接依法行使追偿权,并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需向法院提供承担保证责任的事实证据及判决书。

具体依据为《担保法》解释第42条第1款“人民法院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赔偿责任的,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享有担保人第32条规定的权利。但如判决书中未予明确追偿权的,保证人只能按照承担责任的事实另行提起诉讼。

故保证人在债权人提起诉讼后也要积极应诉,就债务履行及追偿权明确抗辩,确保法院审查确定,避免承担责任后还需另行诉讼,浪费时间金钱。

3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过程中,应注意自行承担的保证期间以及主债务履行的诉讼时效。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的抗辩权。因保证人未主张诉讼时效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追偿,除主债务人同意给付,否则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4存在多个保证人时,如债权人仅就单一保证人主张权利的,可以申请法院追加其他保证人为共同被告,要求共同承担保证责任。另根据担保法解释第20条第2款“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有个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比例分担”。要注意实际履行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及起亚保证人追偿是有先后顺位的。

5另为保证自身权益,签订保证合同期,保证人尽量争取明确债权债务不得转让,并尽量提供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以减少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及相关风险。

综上,如确实需作为保证人,应注意审查签订保证合同及承担保证形式范围及保证期间。遇到主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确保通过诉讼并积极抗辩,以便依法行使追偿权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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