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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易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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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改建是否受法律保护--巧解相邻权纠纷
更新时间:2016-05-27

非法改建是否受法律保护--巧解相邻权纠纷

审判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代理律师

李易桐 成亮 代理被告

案由

相邻权纠纷

案情简介

被告(我方代理)购买一处与原告相邻房产后,耗资10余万元,在楼台上加装护栏,原告以被告加装的护栏侵犯其采光、通风等相邻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拆除护栏。

案件难点

被告加装护栏的行为是否侵犯原告相邻权。

代理思路

一、原告改建“老虎窗”在先,其采光、通风受影响的部位系非法改建,既然是非法权利何谈应受保护

律师接受委托后,详细调查了解案情得知:原告被挡的屋顶原本系封闭坡顶,原告自行加装改建“老虎窗”未取得规划及建设行政许可,属非法改建。我国《民法通则》中明确规定“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主张的采光、通风等相邻权是基于其非法改建这一行为之上的权利,应属非法的民事权利,本就不应该存在,更不应该因为原告主张的非法权利而加重被告的义务,进而损害了被告合法的民事权益。

二、被告有权在楼台上加装护栏等

从设计规划之初以及实际物理构造上来看,与被告相隔的露台下面对应的房屋为被告所有,该露台也只能从被告一户进出,再无其他入口,即该露台在设计时便未做公共场所之用。这样的规划设计不仅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也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符合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里对建筑物专有部分认定的主要要件,加之被告在买房之初,开发商便承诺将此露台作为附属部分赠与被告,所以该露台应认定为被告的专有部分,故此被告对该露台享有占有、使用、处分等权利。退一步说,即使该露台为共有部分,依据相关司法解释,被告基于对住宅专有部分特定使用功能的合理需求,也有权无偿利用屋顶以及与其专有部分相对应的外墙面,据此被告当然有权在露台加装护栏以实现安全防范的功能。

三、原告非法改建的“老虎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应予以

拆除

原告在改建时,不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哈尔滨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破坏了楼体原有结构,也没有考虑到相关安全问题。举例一点说明,根据被告提供的照片中可以明显发现,原告在改建时没有加装避雷带(标准参照《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这不仅给原告的房屋,甚至邻居的房屋都带来了巨大的安全隐患,一旦因为雷击造成火灾,那么损失将是无法估量的。很明显原告非法改建的建筑已经严重危及到自己以及邻居的安全。根据(《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应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可以处以一至三万元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哈尔滨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第六条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当按照房屋设计的结构和用途合理使用房屋,保证房屋结构的整体性和安全性,不得擅自拆改房屋结构或者影响毗连房屋的使用安全。”;《物权法》第九十一条“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等)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原告应拆除非法建筑,改回到符合原始规划设计的封闭坡顶,以保障自身及邻居不动产的安全。

综上所述,本案中,原告无限放大及滥用自己的诉求,形成诉讼,极大的浪费社会资源及司法资源,无视社会正义与法律法规。原告后改建的“老虎窗”不仅危害自身及邻居的安全,更企图用其原本不存在的基于非法行为之上的权利侵害被告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我们恳请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前提下,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支持被告的反诉请求判令原告拆除其非法改建的“老虎窗”,以保障被告的合法权益。

【案件结果】

在被告代理律师精心准备的证据与代理思路、意见面前,被告明知没有胜诉的可能,遂主动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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