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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少年刑事审判工作开展情况的调研报告
更新时间:2011-11-30
未成年人是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 未成年人犯罪也是一个特殊的社会问题,做好未成年人犯罪的审判工作,对教育和挽救失足未成年人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罗山县法院少年刑事审判庭大胆探索,建章立制,规范管理,在少年审判方式和帮教方面作出了可喜的成绩,先后被评为省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和省级“青年文明号”,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不容忽视。笔者结合2009年以来罗山法院少年审判工作开展的情况,对受理的案件及工作做法进行了调查分析,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对策提出自己的粗浅见解。

一、少年刑事审判的基本情况及特点


1.基本情况。2009年至2011年11月,罗山法院共判处未成年犯罪案件42件59人,其中判处有期徒刑30人,占50.8%;拘役11人,占18.6%;适用非监禁刑17人,占28.8%;免予刑事处罚1人,占0.2%。59人中,男性55人,占93.2%,女性4人,占6.8%;16周岁至18周岁为57人,占96.6%,14周岁至16周岁为2人,只占3.4%。在未成年罪犯占当年度判处罪犯总数上,2009年为13件24人,占12.1 %;2010年15件19人,占10.8%;2011年1至11月14件15人,占9.8%。统计数据显示,未成年人犯罪的比例相对于前几年高发的态势,现已出现稳步下降的趋势。


2.主要特点。一是侵财性犯罪数量居多。2009年以来,共判处以侵财为目的罪犯42人,占总人数的71.2%。其中盗窃23人,抢劫16人,敲诈勒索2人,诈骗1人。二是有预谋的共同犯罪增多。三人以上共同犯罪占40%以上,共同犯罪前经过预谋和策划的案件有增多趋势。三是暴力犯罪十分突出。抢劫、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故意伤害、强奸等犯罪的未成年罪犯有32人,占54.2%。四是文化程度普遍较低。59名未成年罪犯中,小学文化9人,占15.2%;初中文化42人,占71.2%;高中学历的为8人,占13.6%。五是中途辍学的无业人员比例较高。此类未成年罪犯大部分为初中阶段中途辍学后沦为社会无业人员,共有37人,占62.7%。


二、少年刑事审判工作的主要做法


1.领导重视与专人办案相结合。法院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每年都要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审判情况进行认真研究部署,并从人员上、经费上、组织上给予充分保障。专门建立了少年刑事审判庭,设置1名庭长和1名副庭长,并配备1名审判员和1名书记员。少年刑事审判庭主要负责人均为审判业务精通、办案经验丰富的业务骨干,另选择了2名具有丰富帮教经验的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工作,确保了未成年人犯罪审判工作的较好开展。


2.严格把关与维护权益相结合。在审判过程中,合议庭人员从不断提高办案质量着手,对每个案件材料都认真细致审阅,不遗漏每个细节,做到在程序上、证据上,事实上,法律上严格把关,发现疑点,及时进行取证、鉴定(如被告人的实际年龄、盗窃物品的价值认定等),确保了案件质量。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审判人员及时让被告人获知被指控罪名、事实内容、法律依据,同时还明确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法定代理人、获得辩护等各项法定诉讼权利。2009年以来,法院共为未成年被告人指定辩护律师28余人,委托或指定辩护率达到100%,使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3.庭前调查与庭审教育相结合。为做好庭审教育,合议庭人员在审理前开展了走访有关单位,与被告人面对面交谈和进行家访,填写《未成年被告人综合测试题》和《未成年被告人家庭调查表》等庭前调查工作,了解掌握被告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及实施被控犯罪前后表现等情况,制定出针对性的帮教方案。在庭审中,合议庭人员根据帮教方案,通过“寓教于审”的工作方式,与公诉人、辩护人一起从不同角度开展帮教工作,并把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教育、感化、挽救贯穿于整个审判过程,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4.延伸帮教与综合治理相结合。法院在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判决后,还十分重视延伸帮教与综合治理工作。对被判处刑罚的,积极协助少管所、派出所、家庭做好改造工作。被判处缓刑的,采取部分法院离退休干部与帮教对象开展结对帮教活动,巩固审判挽救成果。到目前为止,通过结对帮教的未成年罪犯无一重新犯罪。在参与全县综合治理方面,法院做了大量的工作,深入到学校,进行法制辅导、赠送法律书籍、组织旁听庭审;深入到街道、社区举办法制讲座、法律宣传咨询;利用新闻媒体,配合普法,以案说法;开设未成年人维权热线电话,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为构建和谐社会起到了积极作用。


三、存在问题和不足


1.案件审理法官的素质缺陷。《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即《北京规则》)明确规定:应利用专业教育、在职培训、进修课程以及其他各种适宜的授课方式,使所有处理少年案件的人员具备并保持必要的专业能力。但现有从事少年司法工作的人员,基本上都缺乏青少年法学、心理学以及社会学等方面的知识,很难适应少年司法科学性和专业化的要求。


2.案件的审理形式有待进一步改进。近年来,法院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作了大量有益的探索,也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特殊的社会问题,进一步改进审理方式,使审理更加人性化,有利于教育和挽救未成年罪犯。


3.外出未成年人户籍管理混乱,缺少家庭监管,给法院审判工作带来较大压力。有些未成年人为了出外务工,通过各种途径,让户籍管理部门“修改”出生日期,以成年人的身份外出打工;有些未成年人,其家长疏于监管或亲属在外地,平时无心读书,闲散在社会上,这些人一旦触犯法律,给法院在审判工作中鉴别其真实年龄、落实帮教措施带来困难和压力。


4.对未成年人判刑后的帮教工作缺少社会监管体系。对未成年人判刑后的帮教工作,各个职能部门都在采取各种形式,积极努力工作,有时协同开展,有时单个进行,缺少一个社会监管体系和网络,使帮教工作较难持久和长效。


四、意见和建议


1.法院要从长远角度出发,重视培养专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的后备法官。在选择政治过硬、作风扎实的优秀年青法官(尤其是优秀女法官)的同时,还要注重选择具有特殊审理能力和心理教育能力的“双能” 审判人才,逐步充实到未成年人犯罪审判合议庭中。在选择后备人民陪审员时,也要重视挑选既有丰富经验,又有一定“双能”水平的人员来协助审判工作,促进未成年人犯罪审判工作做得更细更好。


2.改进现有未成年人犯罪审判庭的设置,使审判环境更具人性化。借鉴“圆桌审判”方式,最大限度减轻未成年被告人的恐惧和抵触心理,使之更符合未成年人心理、生理特点,充分体现法院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教育、感化和挽救。


3.根据外来未成年人管理方面的特殊性,积极探索法院审判工作新方法。法院要加强与户籍管理部门的联系和协作,根据审判工作中碰到的困难和问题,有针对性地多提一些建设性意见和建议,建立起情况反馈互通、档案信息共享,帮教双向配合的联动机制,以减轻证据核实和帮教工作的部分压力。对监护人和亲属外出的未成年被告人,在审判工作中,要积极探索实施帮教工作的新方法和新措施,以扩大未成年被告人非监禁刑适用范围。


4.整合资源,多管齐下,对未成年人罪犯的帮教工作实现社会化管理网络。按照构建和谐社会和综合治理的要求,在不断完善法院审理、社区民警关心、未成年人家长监管“三位一体”的帮教机制的同时,积极建立由政法委、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司法局、教育局、共青团、妇联、关工委等部门和单位共同参与的,对未成年人犯罪进行帮教的社会长效监管体系和网络,营造一个全社会共同重视和帮助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良好社会环境。(董王超 余婧)





长沙律师陈平凡摘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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