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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丽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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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夫妻一方的人寿保险分割现金价值
更新时间:2016-05-19

离婚时人寿保险分割现金价值

来源:系转载作者:何丽霞律师 时间:2016-05-12

问题:男方起诉女方离婚,女方同意。女方在婚姻前内,在太平人寿保险公司投保的保险,应如何分割?

分析:若按照已交纳的款项分割,女方自2011年3月开始交纳,每年7000元,至今已交纳四年,共交纳28000元,若平均分割,则女方需补偿男方14000元。

2015年9月,法院向保险公司核实,该保单的现金价值为16140元,对该现金价值进行平均分割,则女方仅需补偿男方8070元。

法院判决:女方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男方补偿太平人寿保险公司的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为80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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