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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熙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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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返还彩礼的条件和情形
更新时间:2016-05-18

一、彩礼的认定标准

根据男女双方所在地的当地习俗和家庭习惯,确定给付财产是否为彩礼性质。

根据给付财产的直接目的是否是为了缔结婚姻,如果给付财产的直接性质与缔结婚姻无关,不应当认定为彩礼性质。

根据双方当地的经济状况和家庭状况,如果给付财产价值较小,如小额见面礼等,不应当认定为彩礼性质。

二,彩礼的返还标准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根据《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1》第50条: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当事人请求返还以结婚为条件而给付的彩礼,如果未婚男女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但最终未登记结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农村的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返还数额。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针对的是双方并未共同生活的情形。

因此,要求返还彩礼的,要符合彩礼返还的上述条件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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