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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涉诉费用速算
更新时间:2007-11-05

民事涉讼费用速算

200741日实施)

一、案件受理费

(一)财产案件速算

标的额级距 费率 速算增加额
10000
元以下 50(每件)
1
-10万元 0.025 -200
10
-20万元 0.02 300
20
-50万元 0.015 1300
50
-100万元 0.01 3800
100
-200万元 0.009 4800
200
-500万元 0.008 6800
500
-1000万元 0.007 11800
1000
-2000万元 0.006 21800
2000
万元以上 0.005 41800

注:应交费用=标的额×本级费率+本级速算增加额

(二)非财产案件

1、离婚案件

不涉及财产的,每件50-300元。涉及财产的,不超过20万元的不交费;2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0.5%交。

2、侵权案件

不涉及赔偿的,每件100-500元。涉及赔偿金额的,不超过5万元的不交费;5-10万元的部分,按1%交;超过10万元的,按0.5%交。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50-100元。

(三)其他类型案件

1、知识产权案件

无争议金额的,每件500-10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2、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3、行政案件

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其他行政案件,每件50元。

4、管辖权异议案件

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100元。

5、申请支付令

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6、申请公示催告:每件100元。

7、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认定仲裁协议效力案件:每件400元。

8、破产案件: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最高不超过30万元;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

9、再审案件

下列再审案件需按照不服原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1)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2)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四)减半交纳受理费的情况

1、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案件;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3、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

(五)海事案件申请费(略)

二、申请执行费

标的额级距 费率 速算增加额()
1
万元以下 50(每件)
1
-50万元 0.015 -100
50
-500 0.01 2400
500
-1000 0.005 27400
1000
万元以上 0.001 67400

注:1、无执行金额的,每件交纳50-500元;

2、申请人不预交执行费,执行后收取。

三、财产保全费

标的额级距 费率 速算增加额()
1000
元以下 30(每件)
1
千元-10万元 0.01 20
10
万元以上 0.005 520

注:1、不涉及财产数额或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每件交纳30元;

2、保全费每件最高不超过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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