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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还财产纠纷代理词
更新时间:2016-05-05

尊敬的 审判长:

上海和基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 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与被告 返还财产纠纷一案的代理人,在接受委托后,我仔细查阅了案卷,并调取了本案的相关材料,又参加了今天的庭审,代理人认为,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其支付于被告的40000元委托款及逾期归还的所产生的利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关于本案原告交付的委托款项数额

经查,本案所涉委托办理沪牌运营牌照款项共计为40000元,原告于2015年4 月11日向被告现金支付40000元。原告完成交付款项后,被告出具现金收条予以确认。此外本案委托事务的引荐人亦作证证明交付事实以及金额。

二、关于本案被告委托事务的履行情况

按照原被告关于被告代办运营沪牌的约定:被告应于2015年5月将协助原告完成运营沪牌的挂靠,同时由原告每月向挂靠公司缴纳管理费。期间被告告知原告要求其将挂牌车辆的购车款交付给被告由被告代为原告购买新车辆,同时要求原告直接与其签订挂靠协议,由原告将每月挂靠费支付给被告,再由被告支付于挂靠公司。由于该委托事务内容的重大变更不符合原告当初的委托本意,原告拒绝被告提出的无理要求,被告则一直拖延办理挂靠事宜。

三、关于本案被告应支付的延期归还委托款项所产生的利息数额

由于被告严重违反了双方关于委托事务的约定,故原告依法要求被告归还原告交付的委托款项。被告承诺于2015年5月完成车牌挂靠事务,现被告没有按约完成,应承担返还责任。原告遂于5月要求其一次性返还,被告拒绝返还,须承担该笔款项占有期间的利息。故从2015年5月1日暂计至提交诉讼之日(2015年7月31日)期间的占用利息(占用期间为92天,同期基准利率为5.35,则该段委托款占用期间利息为40000*(5.35*4)/360*92=2188元)。

综上所述,原被告之间的委托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单方变更委托人的委托本意,未按时完成委托事务,原告要求其返还委托款时被告拒绝返还,理应承担自返还之日起的占用利息。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特请求法庭依法支持原告全部诉请。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予以参考并依法采信。

代理人 上海和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余金龙

2015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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