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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涛律师
广西-南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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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律师见证书
更新时间:2016-04-26

广西道森律师事务所

律师见证书

(2016)道律见证字第001

广西道森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立遗嘱人XXX的委托,就立遗嘱人XXX立遗嘱全过程的见证事宜指派本所黄涛、庄小梅两位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律师见证书。

一、委托人的基本情况

委托人:XXX,男,68岁,壮族,广西省XXX人,身份证号:XXXXXXXXX

二、见证事项

本所律师XXX所立遗嘱并签署《遗嘱》书进行现场确认全过程的真实性加以见证:

1XXX自愿于2016121日在南宁市民族大道38-2号泰安大厦金座29层广西道森律师事务所会议室立《遗嘱》一份。

2XXX立遗嘱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其遗嘱内容是XXX在头脑清晰、意志清醒,没有受到任何胁迫和欺骗的情况下的真实意思表示。

3XXX在该《遗嘱》上的签字是其本人亲自所签,手印是本人亲自所按。

4XXX所立《遗嘱》真实、合法、有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见证过程

2016121下午1530分,在南宁市民族大道38-2号泰安大厦金座29层广西道森律师事务所会议室对XXX所立遗嘱并签署《遗嘱书》进行现场确认全过程:

1、本所律师依法定程序与律师行业公认的行为准则与执业规范,向在场的XXX出示律师执业证,介绍此次律师见证的相关事项。

2、本所律师XXX提供的与本次委托见证事项相关的各类证件和材料(包括:房产证、公民身份证、户口簿)进行形式审查,核实复印件与原件保持一致,确定上述主体身份的真实性,且要求XXX在所有的复印件上签字确认。

3、本所律师XXX进行立遗嘱的相关事宜进行了谈话,并制作了《谈话笔录》,XXX在阅读《谈话笔录》并核对无误后,在《谈话笔录》上签字按手印。

4、本所律师在征得XXX同意的情况下,对XXX进行立遗嘱并签署《遗嘱》的全过程进行了录音、拍照,以证实全过程的真实性。

四、遗嘱内容(详见附件一)

立遗嘱人:XXX,男,68岁,广西省xxx人,身份证号:xxxxxxxxxxxx

立遗嘱人:XXX,女,60岁,广西省xxx人,身份证号:xxxxxxxxxxxx

我们两位立遗嘱人系夫妻关系,现由于年事已高,故特立此遗嘱,表明我们对自己所有的财产在我们过世之后的处理及分配意愿。我们所有的财产如下:

1、……

2、……

3、……

为了在我们过世后,在财产分割上不发生纠纷,现对我们的上述财产加以明确,并将我们的财产在我们过世后按如下方式予以分割和继承:

一、……

二、……

三、……

特别声明:本人订立此遗嘱后,对该遗嘱不再进行变更和撤销。

本遗嘱壹式陆份,见证律师事务所备案贰份,其他分别由XXXXXXXXXXXX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立遗嘱人:XXXXXX(签名盖章)

2016121

五、见证结论

1、见证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XXX所立遗嘱并签署《遗嘱》书进行现场确认全过程的真实性,以及整个过程中各当事人意志自由、自愿真实即确认各当事人未受他人强迫、欺骗和威胁进行见证。见证律师不对XXX提供的相关证件材料的真实性作任何实质审查和分辨。

2)本所律师对委托见证事项之外的一切事项不履行见证义务,不承担法律责任。

3)本所和本所律师与委托人及相关各方当事人均不存在利害关系,保证见证行为和见证结论的真实、公正、合法。

2、见证意见

本所律师通过对XXX提供相关证件和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现场所立遗嘱并签署《遗嘱》的过程进行现场见证,依法出具律师见证结论:

XXX所立《遗嘱》真实、合法、有效,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社会公共利益。

本见证书一式六份,见证律师留存二份,XXX等执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广西道森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黄涛、庄小梅

20161月21

附件: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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