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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达律师
河北-保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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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
更新时间:2016-04-26

审判长、审判员:

河北佳篷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王某某父亲的委托,并经被告人同意,指派我们担任其辩护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经过庭前阅卷、会见被告人,并结合今天法庭调查中查明的案件事实,辩护人依法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首先,辩护人对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王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指控不持异议。

二、被告人有投案自首情节。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8号)第一条第一款“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 安机关、人民 检察 院或者人民 法 院投案。被告王某某所涉两案中,在受到公安机关先作为行政案件办理(见受案登记表)的传唤(非强制措施)后,主动配合公安机关到派出所接受“询问”(而非讯问),如实交代自己的违法行为。因此,两案中王某某均符合自首的条件,符合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条件。(学术观点)

三、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悔罪态度好,应从轻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认罪,对自己的行为感到非常后悔,有坦白情节,悔罪态度好,根据《刑法》第六十九条等相关规定,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四、2014的伤害案件由被害人直接引起,被害人有明显过错。受害人无端向并不认识自己的人提出借钱要求,被拒绝后又说出“你是我孙子还是我女儿…”等挑衅性话语(见受害人询问笔录第二页的自述),就此而言,其存在明显过错。2012年的伤害案件亦由同行商贩之间的民间纠纷引起,双方均具有过错,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

五、被告人与受害人虽未达成谅解协议,但是主要因为受害人索要赔偿数额过高,且被告人与丈夫现已离婚,上有均已下岗的父母 ,下有年仅4周岁的女儿需要抚养,确实难以支付高额赔偿金,终未达成谅解。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2014年故意伤害案中被害人存在明显过错;2012年故意伤害案中被告与被害人也均存在一定过错。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悔罪态度好;且考虑到被告人家庭的老幼情况,请求法院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合议时参考并与采纳。

辩护人:河北佳篷律 师事务所

律 师 :李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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