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在物权遭到侵害时,权利人可以寻求救济的形式有请求确认权利,请求返还原物,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恢复原状,请求损害赔偿等。权利人的上述请求权是规定于物权法之中的,能据此认为上述请求权都是物权吗?而民法的传统理论认为,物权为支配权,债权为请求权。上述权利是以请求权形式出现的,能据此认为上述请求权都是债权吗?债权保护适用诉讼时效是一个没有争议的问题,如果上述请求权属于债权,就均应适用诉讼时效。可见,区分上述请求权是物权还是债权,成了诉讼时效适用中的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物权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这个规定说明,支配性和排他性是物权的本质特征。当不动产或动产被不当登记为他人所有或登记为他人使用的权利时,当不动产或动产被他人不当占有时,权利人对该物的支配权显然受到了侵犯;权利人居于对物的支配权及物权排他的权利,请求确认自己的所有权或共有权或使用权,或请求返还原物,这种请求权显然属于物权。当不动产或动产的权利行使遭到妨害或者安全受到威胁时,当不动产或者动产遭到毁损的,权利人居于对物的排他性的权利,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或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这种请求权显然也属于物权。但当不动产或动产被毁损或被无权处分,原物已经不存在或不能返还时,或者原物虽然存在但价值减损,权利人对该财产的支配权转化为损害赔偿请求权,这种权利往往存在于特定的权利义务人之间,这种权利也往往以对金钱的请求形式体现,因此这种请求权属于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