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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星凯律师
陕西-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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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表见代理行为
更新时间:2016-04-20

最高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09〕40号)“四、正确把握法律构成要件,稳妥认定表见代理行为”
12条规定:“当前在国家重大项目和承包租赁行业等受到全球性金融危机冲击和国内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影响比较明显的行业领域,由于合同当事人采用转包、分包、转租方式,出现了大量以单位部门、项目经理乃至个人名义签订或实际履行合同的情形,并因合同主体和效力认定问题引发表见代理纠纷案件。对此,人民法院应当正确适用合同法第四十九条关于表见代理制度的规定,严格认定表见代理行为。”
13条规定:“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表见代理制度不仅要求代理人的无权代理行为在客观上形成具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且要求相对人在主观上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合同相对人主张构成表见代理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不仅应当举证证明代理行为存在诸如合同书、公章、印鉴等有权代理的客观表象形式要素,而且应当证明其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
14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判断合同相对人主观上是否属于善意且无过失时,应当结合合同缔结与履行过程中的各种因素综合判断合同相对人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此外还要考虑合同的缔结时间、以谁的名义签字、是否盖有相关印章及印章真伪、标的物的交付方式与地点、购买的材料、租赁的器材、所借款项的用途、建筑单位是否知道项目经理的行为、是否参与合同履行等各种因素,作出综合分析判断。”
综上,表见代理应符合以下标准:
1、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相对人为合同行为;
项目部印章是代理权表象的证明,但印章只能作为判定公司意思表示的初步证据。如需认定代理权外观成立,还需要其他事实证明。如果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达到民事诉讼的高度盖然性。
2、客观上,应当有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是有代理权的表象;
1)借款发生的时间、地点、标的物的交付与用途是否与程项目的实际情况相符合。
(2)交易方式是否符合商业习惯与常理。
(3)交易内容是否明显损害企业利益。
3、相对人必须是善意的、无过失的;
1)相对人与施工企业是否有过业务往来,是否发生过类似交易行为;
(2)相对人所信赖的权利外观是否存在重大瑕疵;
(3)交易规模与相对人所尽的注意义务是否相称;
(4)交易过程中是否存在可以引起正常人合理怀疑的事实。
4、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是否具备民事行为成立和生效的有效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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