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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飞律师
安徽-合肥
从业12年 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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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合肥门面房拆迁补偿标准政策
更新时间:2016-04-17

2016年以来,安徽省尤其是合肥市房地产市场不断增温,政府房屋征收拆迁力度不断增加,涉及到门面房、商铺的征收,补偿争议很大,目前律师团队已有多起案件正在办理。针对门面房拆迁补偿中一些经常出现的问题,合肥拆迁律师团队成员高飞律师做一个解答。

一、门面房本身价值的补偿:被拆迁人可以选择产权调换,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

1、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门面房应当按照房屋面积、用途、结构,就近安置。所谓的“就近”,应当符合原被拆迁门面房的地理位置价值。比如原来门面房位置位于东一环和长江东路交口,拆迁后被安置到了片塘路,虽然两者仅相隔几百米,但是地理位置的价值差距是巨大的,我们认为这也不符合就近安置。再比如原来的门面房结构是独门独户,安置后的门面房是大通铺,也不符合同房同价的原则。

2、选择货币补偿:货币补偿应当符合该门面房的市场价值,该市场价值一般由评估,按照市场比较法或者收益法确认,以周围同样门面房的均价作为参考。律师提示,如果政府单方选择评估机构评估,该评估结果低于市场价值,是无效的,但需要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内维权。

3、无论是选择货币补偿还是产权调换,都应当遵循同房同价的原则,即按照房屋市场价值进行补偿安置。如政府单方选择评估机构评估,该评估结果低于市场价值,是无效的,但需要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内维权。

二、搬迁费:

根据《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2015)规定,如果有用于生产经营的机械设备,按照机械设备评估价的10%支付机械搬迁费用;对于其他物件的搬迁费用,根据县、区政府针对此拆迁项目下发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和安置方案》确认,该方案应当向被拆迁人公告并征求被拆迁人意见;

三、过渡费:

如选择产权调换,非住宅过渡期不超过30个月,过渡期内被征收人自行临时过渡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逾期未安置,自逾期之月起不满12个月的,按照规定标准的50%增付临时安置费;超过12个月的,按照规定标准的100%增付临时安置费。过渡费标准根据县、区政府针对此拆迁项目下发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和安置方案》确认,该方案应当向被拆迁人公告并征求被拆迁人意见;

四、停产停业损失费:

非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过渡期内,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房屋合法有效建筑面积,每月给予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补偿标准为货币补偿基准价的5‰;实行货币补偿或者一次性安置的,按照前款标准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以上为主要的门面房政策补偿标准,但实践中往往无法达到合理合法的补偿,被征收人应理性选择处理方式,因征收拆迁专业性很强,必要时可通过律师合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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