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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勇律师
湖南-衡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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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更新时间:2015-05-05
原告XXX,女,1958年7月17日生,汉族,耒阳市人,农民,住耒阳市XXX镇XXX村17组。
被告XXX,男,汉族,1961年5月4日生,耒阳市人,农民,住耒阳市XXXX镇XXX村11组。
被告XXX,男,汉族,1963年12月6日生,常宁市人,住常宁市XXX排山村XXX村民小组。
被告广州市XXXXXX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XXX区西XXX南路15号,邮政编码:510360,电话号码: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X,该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XXX支公司(以下称保险公司XXXX支公司)。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XXX区XXXXX路XXXXXX广场六楼,邮编:510115,电话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XXX,该司总经理。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陈XX、被告王XX、被告广州市XXXXXX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XXX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司法鉴定费、后续治疗费等共计152751.52元。
二、判令由被告保险公司XXX支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第一项诉请的赔偿责任;被告保险公司XXXXX支公司在商业险的责任内对被告广州市XXX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赔偿责任承担保险责任。
三、依法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0年4月2日,原告坐被告陈XXX驾驶的三轮车去办事,在G107线1883KM+300M路段时,三轮车与被告王XXX驾驶的粤AXXXXX6大客车相撞。致原告等多人受伤。后经耒阳市交警大队作出的认定,在此次事故中,被告陈XXX负主要责任、被告王XX负次要责任。原告的伤残经鉴定为两处玖级残疾。
原告受后被送到耒阳市人民医院,住了12天院又被转到南华附属第一医院住院,又住院24天,花去医药费5万多元。后因无力交纳医药费,被迫出院回乡镇下小诊所的医生治疗,又花去医药费。到现在还没有完全康复。
被告陈XXX、王XXX是造成交通事故的责任人;广州市XXX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是粤AXXX6大客车登记所有人,粤AXXX6大客车在被告保险公司XXX支公司投有交强险与商业险,因此,四被告都应当对本次事故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次事故使原告身心受伤,每次找被告协调或是去交警大队进行调解都不能达成一致。实在出于无奈,原告现特向贵院提出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主持公道,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耒阳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1年3月7日


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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