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刘明余律师
安徽-六安
从业13年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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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对第一次起诉离婚的判决不应形成惯性
更新时间:2016-04-10
自从跨进律师事务所从一名实习律师直至现在,从事离婚案件已经有四五年的时间了。在这四五年的时间,本律师代理过几十起离婚诉讼,当然担任过原告的代理律师和被告的代理律师。从这些案件的处理结果来看,除一部分以调解方式结案的除外,绝大部分是判决的。而在这些以判决方式中除了极少数符合法定的判定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之外,绝大多数是不符合法律列举的几种情形和无证据证据符合法律列举的几种情形的。 根据《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合分居满两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若干具体意见列举了13种情形和一种兜底的情形即“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但从当下的司法实践来看,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的统一结果就是第一次基本上判决不准离婚,这已形成一种惯性,在还没有审理前就已经基本上确定了结果,从来没有认真地去审视案件是否符合兜底性的条款。本律师认为在处理案件时应当区别对待,不能一刀切,理由如下: 一、虽然法律赋予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法官根据具体情形判决离婚或不准离婚。但并不是说,此类案件法官完全都判不离,这本身就是有法不依,不尊重事实和法律的表现。 二、虽然案件不符合上述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的几种情形,但通过已有证据非常明显的能够认定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现实中法官往往考虑到惯性和对方当事人的反应以及社会的稳定性而不敢判决离婚,本律师认为此种理由不能过分夸大。 三、”一刀切“容易造成反面的后果。虽然说法官给予此类案件的双方当事人一次机会,并考虑到社会细胞的安全性和稳定性。但是教条地执行该原则也会适得其反,造成家庭和家庭人员更大的伤害。在明显不能和好的离婚案件第一次不能判决离婚之后,夫妻之间的矛盾会更加加剧,彼此之间以及家庭每个成员之间的矛盾会更激化,容易造成案件性质的转变甚至上升到犯罪,酿成悲剧。我们不能等到在酿成悲剧或矛盾加剧了之后再去处理。 四、”一刀切“容易浪费司法成本。一次离不掉,必然有可能要二次诉讼,这样就会极大地浪费司法成本。 五、”一刀切“延迟了双方当事人重新选择配偶的时间,而有些择偶机会不是一直都有的,在一审判决生效后到第二次判决离婚前,这段时间完全有可能改变一个夫妻双方原本一个美好的二次择偶机会和生活方式。 综上,本律师认为,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慎重对待,区别对待。不能形成惯性,搞”一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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