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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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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太上车趔趄摔倒公交也需担责
更新时间:2016-04-08
年近九旬的吕老太持“老年卡”搭乘公交车,岂料当她踩上车门的一瞬间,右脚磕碰到车门的台阶上导致受伤。吕老太向法院起诉,要求上海巴士电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士公司)赔付医药费、交通费及护理费共计3202.07元。近日,上海市静安区法院判决由巴士公司赔偿吕老太医药费、交通费共计598元。
2013年10月12日上午9时19分许,吕老太在上海市公交站陕西北路站(往静安寺方向)候车,欲乘坐21路公交车。当车辆驶入站台,腿脚不便的吕老太手扶车门,左脚踏上公交车前门第一级台级,右脚也将跨上第一级台阶时,重心不稳的她一个趔趄,致右腿胫骨部位磕碰到第一级台阶。此时公交车未启动,吕老太继续跟随人流上车并刷卡,但仅搭乘一站吕老太就赶紧从中门下车,至医院急诊治疗,被确诊右小腿胫前区8厘米伤口,深达皮下,有少量出血,右脚被缝八针后吕老太曾多次复诊治疗。当天下午,吕老太家属向交警部门报案,但交警部门对该纠纷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吕老太遂向法院提出起诉,称当时公交车进站,因司机态度不善催促她快上车,导致她重心不稳右脚磕碰在台阶上受伤。经由素不相识的路人帮助送至医院治疗,请求法院判令巴士公司赔付各类经济损失3202.07元。
法庭上,巴士公司辩称对吕老太乘车经过及上车时有一个趔趄动作,致右腿胫骨碰到公交车前门台阶处没有异议,但认为吕老太的受伤并非上车时磕碰台阶所致。并核对了当时的录像,吕老太上下车都很正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还表示若法院判决赔偿吕老太损失的话,则对吕老太部分诉求有异议。
法院认为,本案系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按照城市公交运输交易习惯,当吕老太踏上公交车第一级台阶时,双方即形成了客运合同关系。巴士公司有义务保障乘客在整个运输过程中的安全,结合公交车录像所反映的内容,吕老太乘车的时间、急诊医药费收据显示,医院确诊了吕老太受伤部位等情况,可以认定吕老太遭受的人身损害,是她在上车过程中磕碰台阶所致。遂法院剔除吕老太诉求中不合理或缺乏相关证据的部分,作出了一审巴士公司败诉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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